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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标准格式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主要参考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101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水产制品、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与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及产品实际要求制定。本标准由上海新叭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新叭特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赖
2、永秀、侯传贵。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坚果及其他干混合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坚果及其他干混合制品的分类与定义、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和对标签、包装、贮存及运输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坚果制品(如巴旦木仁、核桃仁、腰果仁、花生仁、其他果蔬籽或果仁或坚果等)、水果干制品(如蔓越辖干、桂圆干、枸杞、红枣干、黑加仑干、荔枝干、其他水果干制品等)、虾干为原料,经挑选、称量、混合、包装为小包装的坚果及其他干混合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分
3、类与定义3.1 分类坚果及其他干混合制品按照混合类型分为:单一混合制品与多种混合制品。3.2 定义3.2.1单一混合制品:指一种坚果制品与一种水果干制品或虾干混合制品(如枣夹核桃仁、腰果虾干)。3. 2.2多种混合制品:指二种或二种以上坚果制品与二种或二种以上水果干制品或虾干混合制品(如多彩果仁、腰果花生虾干)。4要求4. 1原料要求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食品原料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4.2感官要求4. 2.1坚果制品应符合GB19300的规定。4. 2.2水果干制品应符合GB16325的规定。4. 2.3虾干应符合GBIOI36的规定。4.3
4、理化指标4. 3.1坚果制品其酸价、过氧化值应符合GB19300的规定。5. 3.2水果干制品相应品种其水分、总酸应符合GB16325的规定。6. 3.3虾干相应品种其过氧化值应符合GB10136的规定。4.4 污染物限量铅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其他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2对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的规定。表1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W0.1GB5009.124.5 微生物指标4.5.1坚果制品应符合GB19300的规定。4.5.2水果干制品应符合GB29921中即食果蔬制品的规定。4 .5.3虾干应符合GB10136的规定。4.6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
5、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4.7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4.8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4.9 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检验方法按JJF1070的规定执行。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过程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6. 1出J检验6.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GB16325中水果干制品相应品种其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6.2 型式检验6. 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再重新生产时。7. 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3 组批同原料、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从每批产品中任意抽取两箱,随机抽取2袋,分成两份按标准进行检验。净含量与感官随机抽取5包进行检验。6.5判定规则6.5.1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6. 5.2质量要求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不得复检。7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保质期7. 1标签、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其中营养标签内容应符合GB28050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7.2包装7.2.1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卫生、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本公司复合包装袋应符合GB9683的规定。7.2.2包装封口严密,不松散,不泄露。7.3 贮存成品应贮存在阴凉、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的仓库内,成品应堆放在垫仓板上,且离地IOCnl以上、离墙20Cm以上,注意防漏、防晒、防虫蛀鼠咬,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7.4 运输产品运输时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