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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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1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农政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家庭成员(包括婚姻、血缘关系)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副渔等为劳动对象,从事农业标准化、集约化、市场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作
2、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并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第三条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坚持“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原则。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第六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依法依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申报材料第七条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须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原则上应是县(市、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并根据下列标准进行申报:(一)主体职
3、业化。家庭农场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时间1年以上且实际经营家庭农场1年以上;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长期雇工不超过家庭从业人员数;农场主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二)规模适度化。土地规模适宜,不超过自身生产、经营承载力(规模标准见附件1);土地流转经审核、备案,流转合同采用统一的规范文本;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或已连续流转满3年且再次签订3年(含)以上流转合同的。(三)管理规范化。有规范的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对整个生产过程有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纳入省农业生产主体信用评价平台,并获得D级(含)以上信用等级
4、评价;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产权明晰,安装使用家庭农场随手记APP,实行财务核算,能提供财务报表;有规范的销售记录;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农场环境整洁,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四)生产标准化。获得C级(含)以上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并有可操作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按照标准化进行生产;生产注重绿色低碳,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建有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和追溯制度,实施食用承诺达标合格证或拥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绿色优质农产品认定;配合开展“肥药两制”工作,实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有基本的生产配套设施,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
5、农业机械。(五)经营高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比普通农户高25%以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当;农产品销售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六)加分项。家庭农场(农场主)或其农产品获得市级(含)以上相关荣誉的,可获得相应加分。(七)否决指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票否决:L提供虚假信息或拒不配合抽查工作的;2 .家庭农场(农场主)列入失信黑名单的;3 .近2年违规经营被查处的、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或发生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4 .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未严格管理农业投入品使用、未对整
6、个生产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没有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的;5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A)经评审,总分到90分(含)以上的,可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第八条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需提供以下材料:L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2);2 .嘉兴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评分表(附件3);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 .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5 .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等经营土地的证明材料;6 .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7 .农场主或家庭成员文化程度证明材料;8 .使用商标证明;9 .家庭农场的生产等相关管理制度;10 .农产
7、品与超市、配送中心、企事业单位等产销对接的证明材料;11 .家庭农场获得相关评价的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材料(食用农产品);12 .农业投入品使用及农产品生产记录;13 .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监测)文件;14 .其他有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第三章评选认定程序第九条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认定程序:(一)申报。具备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经所在镇(街道)初审通过后,于申报年度4月3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二)推荐。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进行审核推荐,并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于当年6月30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S)评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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