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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味精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细则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味精国家。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2产品种类味精包括99%味精、加盐味精、增鲜味精。3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味精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固态调味料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味精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80008000且100010004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2720味精卫生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T5009.11食品中总碑及无机碑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43味精卫生标准分析方法QB/T2845食品添加剂呈味核甘酸二钠QB/T2846食品添加剂5。鸟甘酸二钠GB/T8967谷氨酸钠(味精)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5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
3、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1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单位。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
4、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5.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5.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味精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6检验要求6.1 检验项目检
5、验项目见表2o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检测方法1谷氨酸钠GB/T8967GB5009.43GB/T89672食盐bGB/T8967GB/T89673总碑GB2762GBfT5009.114铅GB2762GB5009.125硫酸盐GB/T8967GB/T89676呈味核音酸二钠CGB/T8967QB/T2845QB/T2846GB/T8967注:a.序号1-6为抽检项目。b.为99%味精和加盐味精抽验项目。C.为增鲜味精抽验项目。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7判定原则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7.1 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7.2 检验的项目有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XXXX-XXXXxx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监测项目出具监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检验数据,不作判定。8异议处理复检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