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代建办[2018]2号附件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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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苏府办(2017)20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7日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的管理,提升代建专业化水平,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办法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2、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代建名录库)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审查后具备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的单位汇总名单。原则上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方可参与承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业务。第三条苏州市政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建名录库的管理。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代建单位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审核、代建名录库内代建单位的考核及清出等工作。第四条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甲级或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之一的企业,或者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二)在本市具有良
3、好的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业绩;(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专门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体系,健全的技术、经济等管理制度。企业注册资金在IOOO万元及以上。第五条代建单位进入代建名录库应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按照评分细则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公开得分高低和排序。在名额数量内的申请人进入名录库。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专职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直接进入名录库。第六条代建名录库每年更新一次。代建名录库名额数量,在开展申请工作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申请入库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苏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库申请表;(二
4、)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三)代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四)代建单位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五)代建单位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社保缴交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六)代建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职称)证书、社保缴交证明;(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最近一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A)申请人对照评分细则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八条申请入库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代建名录库:(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停止承接相关业务或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二)近三年内代建或项目管理工作受到省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一次
5、或市相关管理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且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代建单位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的;(三)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代建项目发生过较大事故以上的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对事故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四)近三年内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发生重大违规违约行为或因代建单位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代建项目的后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五)在申请进入代建名录库时隐瞒重要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已进入代建名录库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清出名录库;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入库:(一)出现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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