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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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士后管理办法一、博士后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博士后申请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基本条件:1、在国内或国外新近获得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两年。2、年龄在40周岁以下。3、品学兼优,身体健康。4、能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在职人员不得兼职做博士后研究;本院毕业博士不能在本院做博士后研究。二、博士后导师应具备的条件博士后导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1、医院在职人员。2、年龄不超过63周岁(两院院士及个别特殊情况除外)。3、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本人亲自完整地指导过一届博士毕业生;无不良带教记录。4、本人有研究课题,科研经费充足。5、确保能亲自指导博士后。三、博士后管理工作1、人事处负责博士后
2、管理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政策,制定招收计划,受理申请,审查资格,组织面试考核,组织科研基金申报,办理进出站手续、待遇发放等。2、其他部门职责:科研处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使用审批;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经费划拨;行政处房管科负责博士后住宿安排及博士后公寓管理。博士后所在专业科室负责博士后具体工作安排、考勤、考核等。四、博士后招收程序我院每年安排1次博士后招聘,一般是上半年申请,下半年进站。具体流程是:1、每年3-4月份制定招收计划,并在院内外发布招聘通知。2、每年4-6月份受理个人书面申请。3、每年6-7月份组织面试考核。4、每年9-10月份安排进站。五、博士后享受的待遇1、办理落户。除现役军人及
3、原单位不同意个人调出者外,为博士后办理北京市常住户口,入医院集体户。按正式职工管理,不列入正式编制;个人在医院指定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档。在站期间计算工龄。2、发博士后工资。医院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博士后工资;现役军人及个人工资关系在原单位者除外。3、参照正式职工发放部分福利。4、按本院职工入工会,并享受工会相应福利待遇。5、享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现役军人及个人工资关系在原单位者除外。6、享受本院正式职工休假待遇。女性博士后在站期间原则上不能生育。7、医院根据情况给博士后安排住房。在博士后公寓没有空房的情况下,医院保证提供一间医院集体宿舍,但不能带家属。租住博士后公寓者,个人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费用;住医院集体宿舍者,按医院要求个人自付相应费用。8、博士后在站期间,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但不参加医院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9、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流,落北京市临时户口。相关手续自理。10、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站期间可短期出国或国际合作。经费由个人与导师协商解决。六、博士后退站的规定有下列之一,予以退站处理,退站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1、中期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3、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4、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6、弄虚作假或未获得博士学位;7、规定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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