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采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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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海门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采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方式,加强音像记录内容归档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音像记录作为执法证据的作用,加强执法监督,充分保障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使用摄像机等手持音像记录设备进行摄录,也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如果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将记录仪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以便于记录最佳声像效果。第三条音像记录内容应当覆盖行政执法全过程。下列情形可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
2、的;(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一并备案存档。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应当在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开始录制。执法人员在录制起始阶段可以记录主要情况,内容包括:录制日期和时间,被检查单位名称和地址,执法人员姓名、被检查单位到场人员姓名与职务等。第五条执法人员在音像记录开启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陪同检查人员进行现场告知,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南通市海门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执法人员XXX、,我们的执法证号分别是XXX、,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将全程录音录像。第六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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