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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县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局2015年第3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原则如下:一、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许可证继续有效,不需要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有下列情形的,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L新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 .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由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事项。3 .现行食
2、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换证。4 .现行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保健食品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各单位在本办法暂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10月21日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
3、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及其风险高低实施分类许可。第六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市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局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市局的
4、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八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项目应当符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第十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
5、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
6、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提交下列材料(具体详
7、见附件1):(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
8、者盖章。第十四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
9、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第十五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六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对经营场所涉及食品安全的布局流程、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第十七条食品药品
10、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或者委派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到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第十八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
11、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第二十一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区县局、各直属
12、分局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第四章许可证管理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局统一负责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
13、证日期和二维码(具体填写方式见附件2)。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第二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由JY(“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二十六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第二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
14、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证副本附页上进行标注。第二十九条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四)与变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三
15、十一条食品经营者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S)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四)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五)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二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三十三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三十五条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经营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补办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