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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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体育经营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降低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保障体育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体育经营单位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明确如下:一、报告主体(一)各体育经营单位。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场馆服务、体育培训、体育健身等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均应按照规定做好突发事件报告工作。(二)各区
2、级体育行政部门。各区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作为体育经营单位管理的行业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体育经营单位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按规定向市体育局报告。二、报告范围体育经营单位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其他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等。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级别。(一)自然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等,致使体育经营单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二)事故灾难:包括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S)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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