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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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管理制度1、目的根据我公司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点,为确保禁火区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不适用于企业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3、职责3.1 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负责二级动火作业证的终审,以及一级、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初审。3.2 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负责一级动火作业证的终审,以及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复审。3.3 安全副总或总工程师负责特殊动火作业证的终审。4、控制程序4.1 动火作业的分类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
2、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4.1.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及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4.L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及厂区管道廊上的动火作业。4.1.3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起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环保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4.1.4 遇节日、
3、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4.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相关规定。(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3)动火点周围及其下方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鲁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和封盖等措施;对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4)凡在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
4、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422规定执行。(5)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6)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离措施。(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o(8)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IO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物溶剂清洗或喷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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