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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安全,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矿业公司。第二章动火类别第三条: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主要包括:(一)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二)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三)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辂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第四条: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禁火区分为:(一)危险区域:仓库、煤场、木料库、油品存放点、
2、车库、化验室、井下各火药库等。(二)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作业区域等。(三)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等。第三章动火作业审批第五条:在禁火区动火,必须进行动火作业审批。第六条:凡在危险区域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作业之前到保卫科、安全环保部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二在一般区域内动火,需到本单位申批。第七条:动火作业审批表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申报单位、申报日期、作业项目、作业时间、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动火安全措施。(由申报单位填写)(二)审批单位、审批意见等内容。(由审批单位填写)第八条: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作业单位,另一份交安全环保部存档。动火作业单位必须
3、指定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义务消防队派员协助。第九条: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第十条: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不能动火:(一)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二)安全措施不落实。(三)没有监护人在现场。第四章动火原则第十一条: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动火为原则;能够运到别处维修的,则一律运到安全地点进行。第十二条: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第十三条: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
4、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第十四条: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地下管道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第十五条: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动火作业。第五章动火注意事项第十六条: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第十七条: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第十八条: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第六章动火安全措施第十九条:动火作业前安排好动火监护人,监护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应制定应急措施,
5、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第二十一条: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烘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烘瓶与氧气瓶应距在7米以上。第二十二条: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第二十三条: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第二十四条: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汽油、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第二十五条:一个区域动火,相邻区域需做好相应
6、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第二十六条:动火完毕,作业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烘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第二十七条: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九条:因故作业中断的一天以上,应重新补办罐内作业手续。第七章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第三十条: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第三十一条: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应立即停止工作。第三十二条: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
7、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第三十三条: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第三十四条: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第八章应急管理第三十五条:按XX矿业公司火灾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进行。第九章处罚第三十六条: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动火证而动火的人员以及动火业超过动火证时限未重新办理证件继续动火的人员处200元罚款。第三十七条:在动火过程中,不严格遵守动火证规定事项的动火人员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轻重和损失大小处200-1000元罚款。第三十八条:动火监护人员动火过程中擅离职守,监护不负责的人员处200元。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处罚;第四十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XX矿业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