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长期压制小股东 小股东可否要求解散公司 公司章程怎么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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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股东长期压制小股东,小股东可否要求解散公司?公司章程怎么设计在实践中,公司治理的困境除因股权势均力敌而造成的公司僵局外,还存有在实力悬殊的情形下造成的股东压制。例如:大股东利用大股东的控制地位,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使小股东始终不能行使决策经营权、不能享有知情权且小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对大股东作出的相关报告始终表示反对,大股东通过转嫁投资、交易及利用公司资产为自己贷款作抵押等行为直接或间接侵害股东利益,该类压制行为在外观上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呈现出一系列链条环环相扣的连贯性与持续不断的过程性。常见的股东压制行为有:排斥少数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剥夺少数股东的知情权;长期不向少数股东分配股利;稀释少数股东
2、的股权比例等。对于该类具有隐蔽性、持续性、综合性的股东压制情形,在公司章程没有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为使公司治理机制更加和谐,赋予被压制股东合理的退出通道,我们有必要防患于未然提前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一些公司解散的事由。【章程文本研究】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5月版)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3、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同类章程条款】本书作者查阅了近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其中大多数公司章程都对公司解散的事由作出了规定,但未发现对股东压制行为作出规定的章程。以下列举上市公司对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如下:一、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6年9月)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
4、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二、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5年11月版)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
5、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6、(二)(2020修正)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
7、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律师专业点评】根据公司法第182条的规定,解散事由的适用存在层级递进的三步走(本部分内容的详细阐述可参见:李建伟,司
8、法解散公司事由的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刊。本部分内容为该篇文章部分结论性的内容。):第一步: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实质上是指公司(尤其封闭型公司)发生了严重的人合性治理障碍(失灵),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经营管理困难”其实质指向公司治理的严重障碍。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势均力敌的对峙”形成“股东僵局”,二是“实力悬殊的暴政形成股东压制公司僵局的形成以相对立的两方(多方)股东在表决权(控制权)上的大致平衡为前提,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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