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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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县生态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全省大花园最美核心区,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经合12020)89号)丽水市鼓励和引导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丽发改招商(2021)27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认定标准本意见所指的总部企业,是指在缙云县实体注册且财政隶属关系在缙云县域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县外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总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60%以上(建筑业按40%),且有1家及以上丽水市域外关联股东的企业(机构)总部
2、的独立法人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一)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等,当年在我县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须为全资子公司或绝对控股公司),可予以直接认定;(二)当年度在我县新注册或迁入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零售类)企业,约定5年内每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且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第2-5年每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量不低于20%,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贸易型总部企业;(三)当年度在我县新注册或迁
3、入且经营不满1年的贸易型(批发类)企业,约定5年内每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且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第2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亿元,第3-5年每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量不低于20%,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贸易型总部企业;(四)当年度在我县新注册或迁入且经营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贸易型企业和金融企业除外),约定地方综合贡献不低于200万元,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五)在我县建立金融服务平台,以金融服务形式引入一批新注册或迁入的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的金融企业,可予以认定为新招引金融平台总部。二、政策扶持经缙云县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总经办”)认定的总
4、部企业,且每年度业绩达到约定标准的,可享受以下补助政策:(一)总部综合贡献奖1 .新招引总部企业(新招引金融平台总部除外)(1)自认定(即与县总经办签订合作协议)之日起,前2年按其缴纳地方综合贡献的80%给予同等的财政补助,后3年按其缴纳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同等的财政补助;(2)新招引总部企业前五年均达到认定标准的,补助五年期满后经县总经办重新认定,后五年按其缴纳地方综合贡献的60%给予同等的补助。2 .新招引金融平台总部对于成功引进一批新注册或迁入金融企业的平台总部,按照新引进金融企业年度累计地方综合贡献(金融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含其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净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每年给予平台总
5、部最高10%的财政补助。(二)总部入驻扶持奖新招引总部企业属租赁办公用房设立总部的,对新招引总部企业(金融平台总部除外)入驻办公之日起连续三年地方综合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新招引金融平台总部所引进金融企业入驻办公之日起三年内合计基金规模达60亿元以上的,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100%,给予最高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三)人才激励政策根据总部企业人才落户我县清单,按照现有人才政策给予补助,具体根据中共缙云县委缙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推动高质量绿色发展的意见(缙委发(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四)对特别重大项目、上市企业总部迁入以及对区域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采取“一
6、事一议”。(五)对新招引总部企业(金融平台总部除外),以上政策年度补助资金(含总部综合贡献奖、总部入驻扶持奖)累计不超过企业本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对新招引金融平台总部,以上政策年度补助资金(含总部综合贡献奖、总部入驻扶持奖)累计不超过金融平台总部和其引进金融企业本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金融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含其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净收益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三、工作流程总部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核、动态评估的办法。由县总经办牵头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本县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兑现工作。(一)申请认定材料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含申请企业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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