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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阳县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构建符合企业发展规律、产业生命周期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用地长效机制,促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和产出效益“双提升”,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6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进一步推进存量土地盘活利用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鼓励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和消防、安全、日照等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建筑控制指标放宽如下:(一)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在符合相
2、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支持分期建设,分期审批、验收,单期建设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2工业项目容积率下限一般不低于20上限不设,鼓励试点探索3.5以上容积率;建筑密度上限放宽至55%,特殊产业项目可放宽至60%,且同一企业毗邻地块建筑的总平布局可统一规划布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技术指标可合并计算。(二)鼓励“工业上楼。细化“工业上楼”建筑设计指南,明确平面设计、层高承重、减振隔振、垂直交通、货梯、吊井等指标参数,确保集约安全有序。引导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纺织服装业等行业的企业向“上”要空间,鼓励企业建设使用四层(单体建筑高度超过12米)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不含
3、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每栋建筑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三)建筑高度。工业项目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厂房高度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前提下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四)绿地率。在安全生产前提下,详细规划中工业用地绿地率可从低要求,绿地率下限控制在5%。(五)建筑退界。当相邻地块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协商谋求建筑联体建造时,地上建筑物可不按平阳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平政办2014149号)要求控制建设用地(海)退界距离,但应满足
4、其他强制性规范要求;相邻地块(建筑)要求具有明确的界址线。二、鼓励工业用地拓展利用地下空间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详细规划要明确具体地块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控要求。在确保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工业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设施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对按照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类项目以及研发办公建筑等底层不得设置停车泊位,鼓励建设一层以上的地下空间。工业用地结建的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可不计容,不收取相应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均参照地表建设用地使用
5、权资产配置相关规定执行。地下空间所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三、鼓励工业用地共建共享配套设施(一)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更新改造过程中,按照就近、集中的原则,对相邻地块,实行工业配套设施集中建设,所建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占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不减少,不得分割转让。(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由15%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升配套水平和服务品
6、质,促进职住平衡。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三)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建筑外立面应与产业类型、生产业态和周边城市景观相匹配,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各功能区面积配置比例。四、支持单一工业用地增加混合用途原有单一工业用地中增加研发、中试设施、检测等其他产业用途的,工业用地性质保持不变,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其他产业用途和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占地上建筑总面积的比例不超过30%,其中用于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占比不超过地上建筑总面积的15%,且配套部分不得分割转让,不能擅自改变功能,不得利用研发中心创办商务宾馆、娱乐、餐饮等商业用房。五、优化项目审批流程(一)企业申请。企业向工业强县领导
7、小组办公室提交“空间换地”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项目登记表;3.项目投资协议;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5.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6.上年度纳税、产值证明;7.项目总平图;8.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建筑外立面、平面布局及各功能区布局等设计方案。由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空间换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企业“空间换地”进行现场踏勘、项目论证。企业根据联合踏勘意见,编制或修改改(扩)建方案(加层项目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加层改造方案和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质量鉴定意见),并与当地政府(管委会)签订“空间换地”投资协议(合同)。(二)方案审批。根据企业改(扩)建方案,经信
8、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发改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备案(依据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政策文件网上登记备案或豁免的除外);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经审查机构审查)备案及建筑形态、建筑外立面审查;资规部门负责设计方案审查。(三)施工许可。企业根据已批的设计方案(含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向有关部门上报相关资料。资规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四)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鼓励制造业企业利
9、用现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他“工改”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地功能的前提下,用于扩大工业企业生产性用房空间,在安全允许、规划合理范围内提高容积率,新增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规划中用地性质已调作“非工”的存量工业用地,在不涉及公共设施或基础设施且近五年内未被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工改”项目,在不改变用地功能的前提下,企业与属地政府签订“新增建筑不要求征收补偿合同”,承诺无条件配合政府政策处理后,县住建部门予以审批。(-)空间换地项目投产后容积率达到2.0以上且亩均税费超过20万元/亩的“空间换地”项目,新增部分第4层按照建筑面积奖励100元/平方米,第5
10、层及以上按照建筑面积奖励200元/平方米(规上股改企业的奖励标准提高20%),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新增地下空间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七、加强项目履约监管(一)建立工业用地管理信用体系,主管部门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协议履约情况等纳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并通过有效渠道向社会公开,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二)对未能有效解决环保、安全问题、改变用途、低效利用等问题的企业空间换地项目,严把项目审批关,做好源头管控。对项目建设实施及投用生产情
11、况开展过程管控。不得擅自改变工业项目属性。(三)“空间换地”企业与属地乡镇签订平阳县企业“空间换地”项目投资协议,对项目开工和竣工期限、投资强度、亩均销售收入、亩均税金、项目达产验收、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核心指标达不到投资协议约定的,监管方按照违约责任进行处置并督促企业限时整改。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监管方可按照投资协议处置。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平阳县企业“空间换地”项目登记表企业概况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现有总占地面积(亩)企业现有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企业上年产值(万元)企业上年税收(万元)企业上年亩
12、税(万元/亩)项目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项目性质(属利用现有空地建设或加层)改造后企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新增建筑面积(平方米)改造后厂区容积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万元)其中:设备投资额(万元)改扩建后建筑密度改扩建后最高建筑高度(米)改扩建后非生产性占地面积比例改扩建后非生产性建筑面积占总面积项目新增能耗(吨/标煤)项目是否需新装变压器(附容量)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初审意见:平阳县工业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意见:注:随表请附以下证明材料:1.企业现有土地及房屋产权证明;2.企业营业执照;3.项目总平图;4.国、地税部门出具的上年纳税证明;5.“空间换地”项目投资协议。
13、平阳县企业“空间换地”项目投资协议甲方:XX镇人民政府(XX管委会)乙方:根据平阳县企业“空间换地”实施细则,甲乙双方在友好协商的原则下,对乙方“空间换地”投资项目建设相关内容约定如下(新出让宗地为提高容积率进行“空间换地”并已缴纳竞得宗地合同履约保函金额的,按原合同执行):一、基本内容1、乙方实施的项目名称:O2、乙方项目用地位于:o3、项目须于202年月日前开工,于202年月日前竣工,于202年月日前达产(开竣工及达产时限不得超过“空间换地”实施细则规定的建设期限)。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万元,建筑面积平方米,建成后厂区容积率。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万元/亩以上(年销售收入不得
14、低于300万/亩);年税金万元/亩以上(年税金不得低于15万/亩)。关于销售收入、亩均税收核定:达产验收时的年亩均销售收入、税收按该企业所属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年销售收入、税收除以企业总用地亩数。5、项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因城市发展需要,项目地块所在区域控规性质调整为非工业用地的,项目企业需与属地乡镇签署新增建筑部分拆迁不予补偿的协议。二、违约责任及惩罚措施1、建立合同履约保函制度。甲方要提供乙方必要的开工条件,并全力保障乙方有良好的施工环境。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开工及竣工投产。为保障项目投资协议得到认真履行,“空间换地”企业在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
15、照新增建筑面积提供合同履约保函,保函金额按100元/平方米缴纳,保函金额少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缴纳,上不封顶(规上企业可以免交保函;项目投资协议履约期内企业上规的,退还50%达产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规定。开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开工之日后6个月,竣工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后12个月,达产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达产验收之日后24个月。2、项目履约管理。履约保函根据项目进度分三次退还。(1)约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退还20%履约保函;开工建设以企业办结项目施工许可证并完成打桩为准。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开工的,则此20%履约保函不予退还。(2)约定期限内竣工的,退还30%履约保函;以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竣工的,则此30%履约保函不予退还。(3)约定期限内达产的,退还50%履约保函;未通过达产验收的,则此50%履约保函不予退还。(4)未在约定时间内开竣工或达产的,取消该项目“空间换地”资金奖励资格。(5)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发现该企业厂房(包括新增建筑及原有建筑)改变功能用途的,剩余履约保函一概不予退还。(6)未在约定时间内开竣工或达产的,县经信局有权向县亩均办提出将该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等级降为D类。(7)已实施“空间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