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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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管理的通知一、强化责任落实(一)建设单位落实勘察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承担工程勘察质量安全的首要责任主体,应依法对工程勘察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应全面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内容、工期、费用、双方权责等进行明确。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验槽,发挥勘察成果资料对后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先导作用。(二)勘察单位落实勘察质量主体责任。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
2、准规范,并贯彻落实我市勘察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勘察质量保障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建立勘察现场工作质量安全责任可追溯制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现场作业过程进行管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勘察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本单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执业资格。项目负责人应当参与验槽等后期服务。若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验槽等后期服务,应由勘察单位书面说明并委托本单位具有同等执业资格的人员参加。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对其身份进行核实。(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审查标准,强化服务意识,
3、落实时限及一次性告知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5号)要求对勘察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查验建设单位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过程管理查验表(附件1)、建设单位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工作量完成验收表(附件2)及钻探记录等资料,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勘察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部门,各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勘察质量监管。要充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勘察单位勘察质量和市场行为等实施动态监管,提高我市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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