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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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修订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引导和推动我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积极引进市外、境外企业(机构)总部在我市落户发展,高水平打造“青春都市幸福瑞安”,在温州做强做大“全省第三极”中实干争先,争当全省“两个先行”排头标兵,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招大引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商务发(2022)3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温政办202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修订如下意见。
2、一、认定标准在瑞安注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1家及以上温州市域外关联股东的企业(机构)总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一)瑞安市域外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大型央(国)企、浙江企业100强、浙江制造业企业100强、浙江民营企业100强、跨国公司、独角兽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上市企业等,当年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二)在本市注册且经营不满一年的贸易型企业、平台类贸易总部,与市政府、各功能区、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
3、门签订合作协议,且认定年度年销售额达到一定标准,其中零售类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含),批发类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含),平台类贸易总部年销售额(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不低于30亿元(含),可认定为新招引总部企业;(S)由市外转入本市注册且经营的其他企业,企业本年度对地方经济绩效达到一定规模的,可认定为新招引其他类总部企业。二、政策扶持(一)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每年按其年度现货销售额或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其中批发类贸易型企业按不高于015%(含)给予奖励,零售类贸易型企业按不高于0.6%(含)给予奖励,平台类贸易总部(
4、入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分类参照执行。其他类总部企业每年按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融类总部项目按地方经济绩效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具体以瑞安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认定为准)。(二)重大贡献奖励。L经认定且年销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的批发类贸易型企业与经认定的平台类贸易总部(入驻批发类企业纳统部分合计),可另外给予重大贡献奖励。原则上每年最高可按其年度销售额的0.4%。予以奖励,但根据约定任务数,每年最高可按其年度销售额的0.45%。予以奖励。2.经认定且年度销售额达20亿元(含)以上的其他类总部企业,可另外给予重大贡献奖励,根据约定任务数,每年最高可按年度在外销售额的025%予以奖励。(三
5、)提升能级奖励。经认定的总部(本部)设在瑞安,且上一年度在瑞商品销售额超10亿元,当年取得以下几类称号的总部企业,给予能级提升奖励: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的企业,给予IoOO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浙江企业IOO强”“浙江制造业IOO强”或“浙江民营企业IOO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四)人才激励政策。根据总部企业人才落户我市清单,按照现有人才政策给予奖励,具体根据中共瑞安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大力实施“才聚智造筑梦云江”行动加快构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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