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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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口市生态环境局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贯彻落实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海口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等土壤环境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重点建设用地地块包括:(一)土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中,拟变更土地用途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三)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本细则所称土壤污染风险
2、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以上用地中,土地利用现状、规划用途等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执行。在产工矿企业用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不适用本规定,建设用地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开发利用活动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培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主体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相
3、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费用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第四条海口市实行土壤环境管理名录制度,土壤环境管理名录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名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细则所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是指需要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名录,是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物超过规划用途相应管控标准的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是指经风险评估需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名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和土壤污染
4、风险评估名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并适时更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根据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五条对土娘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将地块纳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时商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补齐地块空间基础信息。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不涉及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规划指标确定前完成:(一
5、)土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中,拟变更土地用途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符合前款两种情形,土地使用权已经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壤污染责任人为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相关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由土地储备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办理涉及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地块的用途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将地块有关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有关信息包括地块名称、原用地类型、拟规划用途、面积、地块位置、
6、土地使用权人和必要的图件资料等。市生态环境部门派出机构应于接到通报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地块纳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录,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开展调查。第八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建设用地土壤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开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勘踏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采样分析为主的污染证实阶段。第三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补充采样和测试为主,获得满足风险评估及土壤及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第九条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及其他地类变更用途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相应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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