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调整和规范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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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调整和规范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直、省直驻云浮各单位:为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法定化、决策科学化、管理规范化,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部分医疗保障政策进行调整和规范,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名称1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名称修改为:居民大病保险。2 .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名称修改为:职工
2、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二、规范医疗救助对象表述将医疗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修改为“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修改为“低保对象”,“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修改为“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收入救助对象”修改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三、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以个人申报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我市以上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为依据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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