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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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商务局、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改进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机制(-)我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
2、机构或依法选择的全过程咨询机构具备招标代理能力外,招标人应通过设立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四川)上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系统(以下简称“比选系统”)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其他项目,项目业主可自愿使用比选系统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参照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程序执行。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二)调整比选系统设置。比选系统全面展示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履约评价、信用状况及其他影响招标人选择中选人的情况,并设置分析功能,为招标人自主选择中选人提供参
3、考。(三)优化比选程序。招标人通过比选系统发布比选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比选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基本情况,拟委托的招标代理服务范围、招标代理服务费、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定标因素、定标方式等。定标因素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技术能力与水平、履约评价、信用状况、类似业绩等。必要时,可选择部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二次报价,价低者得。定标方式是指直接确定、评审后确定及其他方式。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招标人可按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或内控制度确定中选人;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指定人员组建评审小组,经评审后推荐多名中选人供招标人选定,也
4、可直接按本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或内控制度确定。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可在比选文件中明确其他方式。严禁以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选人。(四)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一个或若干个招标代理机构。先行开展招标的项目、续建项目或分期分批建设项目,原招标代理机构仍满足要求的,招标人在比选系统进行必要登记后,可沿用原招标代理机构。(五)招标人根据拟委托招标代理服务范围设定固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招标人支付,也可由中标人支付;要求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鼓励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六)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比选公告,通过比选系统提交参与比选申请,并在比选
5、系统中选定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超过4名(含)的拟任专职技术人员等。(七)比选报名截止后,招标人参考比选系统提供的报名机构相关信息,按照事先约定的定标因素和定标方式,确定中选人。除中选人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外,招标人确定中选人无需公示理由。招标人确定中选人后,比选系统自动生成比选报告并公示中选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H(最后1日为工作日)。招标人选择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选择理由一并公示。(八)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选人及其工作人员在比选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或有比选系统未记录的不良行为的,可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核实并回复。经查实中选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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