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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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重庆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当前建筑市场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结算久拖不结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等规定,现就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通知如下:一、落实建设资金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2、。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工程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二、严格实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仍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2014)25号)执行。三、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金额(扣除建设单位提供担保前已支付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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