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励激励的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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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奖励激励的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坚持以党建引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意见(琼发(2021)16号)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组通(2021)66号)精神,进一步激发全市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热情,充分调动村干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村集体经营性年度收益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一个财务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减去经
2、营管理成本后盈余附件到账的收入。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1)经营收入。村集体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生产生活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帮扶形成的农村饮水、垃圾处理、文化娱乐、光伏发电等公益性项目以及蔬菜大棚、农田水利等归村集体所有的生产性设施,村集体进行经营或租赁获得的收入;对路旁、渠道、沟旁等闲散地块进行清理整理,种植经济苗木或作物等的收入;村集体房屋的出租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村集体耕地、林地、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办企业等经济组织上交的利润。(3)投资收益。村
3、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入股、合作创办企业等所取得的收入。(4)其他收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投资其他方面获取的收入,包括有价证券、有价凭证交易收入,村集体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杂项收入等。(5)村级集体经营性收入不含上级下拨的各类扶持资金(如财政专项扶持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财政专项补助、包联单位或企业的帮扶资金以及财政下拨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各类征地拆迁补偿款、各类惠农补贴、上级表彰奖励资金、社会捐赠款、变卖处理集体资产获得的一次性收益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财政资金对外入股且不直接参与合作项目(产业)经营管理获得的收入。第四条经营管理成本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销售产品物资、对外提供劳务等活动
4、中发生的各种耗费和支出。上级下拨的各类扶持资金不计入经营管理成本。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奖励”,是指经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和“四议三公开”程序确定,从当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适用人员。第二章适用情形第六条本实施办法适用的村级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1)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强,组织生活开展正常,村级事务管理规范有序,群众满意度较高;(2)有符合本村实际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发展项目且收益稳定;(3)“三资”管理规范,严格按要求落实民主议事决策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无不良债务;(4)严格遵守法律法
5、规,未发生破坏集体资源(资产)和违法经营等问题;(5)全年未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若存在下列情形的村级党组织,则不得申报奖励:(1)因村级集体三资管理混乱、入账不及时、账目无法界定等原因,未能及时准确统计年度村级集体经营性收益的;(2)村“两委”班子不团结、内耗严重,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社会治安问题突出、信访矛盾纠纷集中的;(3)被列为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村。第七条本实施办法奖励的对象适用于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尚德好、群众口碑好,担当精神强、带富能力强、服务意识强;(二)对集体发展项目引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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