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柯桥区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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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柯桥区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为提升我区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浙江省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柯桥区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绍柯政发(2020)4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现代社区建设和共同富裕现代化基本单元规划建设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工作体制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全面提升我区物业服务水平和行业发展水平,形成与“国际纺都、杭绍星城”相适应的物业行业发
2、展新格局,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更为坚实的基础。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坚持党建引领,规范物业管理,建立健全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优化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推行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淘汰一批群众反映强烈、服务质量较差的物业服务人。创建一批优秀物业小区和优秀业委会。从2023年起,每年评选出30个左右的区级优秀物业小区、10个区级红色业委会,力争创建省级红色物业3个以上、市级优秀物业小区3个以上。到2025年底,实现全区商品房住宅小区业委会组建率、红色业委会覆盖率达到“两个100%”,物业服务质量显著提升。(二)年度目标到2023年底,业主委员会组建率达到80%以上、红色业
3、委会占比达60%以上。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健全,镇(街道)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24年底,力争实现业主委员会组建率100%、红色业委会占比达80%以上。全面建成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镇(街道)、社区管理力量和能力全面增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底,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党的组织实现广泛覆盖,形成“属地综合管理、市场规范有序、业主和谐自治”的物业管理局面。三工作举措(一)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推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L健全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按照“政府主抓、部门主管、属地主责、社区主力”的原则,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把住宅小区物业
4、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持续跟踪问效。有条件的镇(街道)要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社区物业管理工作站,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办公场地和资金,配备专职人员。(责任单位:镇街道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区建设局、区民政局)2 .完善物业纠纷协调机制。健全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协调运行机制,发挥基层治理“141”体系作用,调动网格员、社区志愿者、党员干部积极性,共同参与小区治理,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实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难事部门报到“。(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委组织部、区建设局、区民政局、镇街道)3 .落实镇街属地管理责任。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社区综合治理
5、工作制度,负责协调物业管理服务与社区治理的关系,指导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研究解决住宅物业管理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调处物业服务纠纷。负责指导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办理业主委员会备案,并依法依规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责任单位:镇街道、区建设局)(二)加强业委会建设,提升业委会自治能力4 .优化业主委员会人员配置。镇(街道)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指导把关。鼓励“两代表一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探索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负面清单,出现负面清单情形的,暂停该成员履行职责,提请业主大会
6、终止成员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区建设局、镇(街道)要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履职能力。(责任单位:镇街道、区委组织部、区建设局、区民政局)5 .明确业主委员会职责。业委会应按照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确职责范围。监督和保障物业服务人履行合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督促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每年向业主公布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在决定物业管理有关事项前,应当公开征求业主意见,并报告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镇街道)6 .规
7、范业主委员会运行。社区党组织负责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业委会活动中的作用,通过党建引领,规范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履职能力和自律水平。社区党组织要定期组织社区、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人三方会议,研究讨论辖区内物业管理问题。(责任单位:镇街道、区建设局、区民政局)7 .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监督。社区要指导业主委员会建立事务公开、财务公开和离任审计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维修资金使用、经费开支等信息,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属地镇(街道)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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