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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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有关要求,实现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切实巩固拓展脱贫致富奔小康成果,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就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加大扩围工作力度(-)规范完善低保准入条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相关法规文件,在综合考虑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以及赡抚养义务人赡抚养能力
2、的基础上,做好低保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人家庭符合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二)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一是完善家庭收入认定项目。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以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最
3、低工资标准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二是严格落实就业成本抵扣政策。对因就业创业等产生的必要就业成本,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定比例在每月就业收入中进行扣减,最高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扣减比例由当地结合实际确定。三是综合考虑家庭刚性支出。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对于家庭中因病、因残、因学等长期存在的刚性支出,可在认定收入时予以适当扣除,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保障金。(三)完善家庭财产认定标准。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
4、活状况等,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对主要用于家庭中重特大疾病患者就诊或重度残疾人出行且实际价值较低的小型车辆,可不纳入车辆核定范围,具体车辆价值认定标准由当地结合实际制定。对非因拆迁原因家庭拥有两套且超过政策规定住房面积的房产,但其中一套因客观原因无法变现或无法产生价值,并且装修水平未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经当地民政部门对困难群众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可不纳入房产核定范围;对困难群众提供的、能够有效证明来源于政策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部分形成的银行存款,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后,一定期限内可不纳入金融资产核算范围。(四)完善重残“单人
5、保”政策。成年无业的一、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规定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其中,对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给付的供养费用,直接予以豁免。经认定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属于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发放保障金,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单人保”
6、的范围放宽至四级精神、四级智力残疾人。(五)完善低保渐退缓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对就业创业等使得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6个月内保留低保待遇。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一定期限内保留低保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渐退缓退期内,维持原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变,同样享受低保对象的优惠减免政策。对低保家庭中有重残重病人员的,可以视情延长缓退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六)完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7、。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从不高于低保标准1.5倍提高到2倍,鼓励各地研究制定适度区别于低保家庭的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认定标准。二、持续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强化急难救助功能(-)加强政策衔接。加强与失业保险等政策衔接,对受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原则上为当地3-6个月的低保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申请人实际困难和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加强与就业等政策衔接,重点关注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人员等
8、群体,及时将受疫情影响暂未就业或失业、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加强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衔接,对经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二扰化救助条件。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再开展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确认前公示,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完善支出型临时救助财产条件,制定区别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财产认定条件,将临时救助政策惠及更多困难群众。发挥临时救助应急性、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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