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社会办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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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苏州市促进社会办托育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办(2020)233号)、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办2021)18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顺应国家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的托育服务需求,鼓励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社会办托育机构奖补资金的管理。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不适用本办法。资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相关政策,遵循“公开公正、择优扶持、促进发展、绩效优先”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
2、奖补资金包括: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品牌奖励和示范奖励,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中,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品牌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示范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第四条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项目的实地核查和资金的审核、公示、申报、使用情况检查等工作,纳入绩效评价;苏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示范奖励项目的实地核查和资金的审核、公示、申报、使用情况检查等工作,纳入绩效评价,以及对县级市(区)资金项目的抽查核实、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等工作。第五条托育机构奖补资金优先用于改善办托条件、优化环境设施、
3、加强安全防范,也可用于开展公益服务、支付房屋租金、购买相关保险、人员薪资支出和能力提升培训等。第六条申请奖补资金的托育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依法依规办理注册登记,并在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备案。(二)机构应当自觉接受机构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参加年度质量评估,按时填报机构年报。(三)机构未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经营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未列入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虐童等违法犯罪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负面事件及舆情。(四)机构应当确保备案承诺事项、
4、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五)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托育服务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六)机构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视频监控、一键式报警系统等,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设备及安保人员。第二章奖补对象、标准及流程第七条建设补助。(一)补助对象:自愿按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见附件)提供托育服务且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的社会办托育机构。(二)补助标准:按每个托位不低于1万元标准予以一次性建设补助,4:3:3比例分三年拨付,即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不低于4000元、3000元、3000元/托位标准。(三)申请流程:每年申请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
5、康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受理地点、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机构拟申请第一年建设补助资金的,可在正式运营且通过备案满6个月后,对照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附件2),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自愿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机构拟申请第二年、第三年建设补助资金的,提供上一年度结论为“合格”的质量评估报告,并提出书面申请。已暂停运营的机构即刻暂停其补助资格,待恢复运营重新提交评估申请。(四)建设补助的托位数按备案核定托位数确定,超出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部分不予补助。(五)同一地址举办的托育机构,原则上建设补助资金只能申
6、请一次;因改扩建后机构有新增托位的,可在新增备案后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六)公建民营或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托育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由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区)政府确定或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第八条运营补助。(一)补助对象:自愿按苏州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估标准(试行)提供托育服务且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的社会办托育机构。(二)补助标准:提供全日托服务的,按照托大班、混龄班不低于300元/人/月,托小班不低于500元/人/月,乳儿班不低于800元/人/月给予运营补助;提供半日托服务的,按全日托不同班型标准的50%(即150元、250元、400元/人/月)给予运营补助。提供临时托、计时托服务的,待条件成熟后可给
7、予适当补助。收托困境婴幼儿并按实际收费价格减免500元/人/月的,运营补助在原标准上增加500元/人/月。(三)申请流程:每年申请1次,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由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由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前15天公布受理地点、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机构拟申请运营补助的,可在申请第一年建设补助资金同时,或已获得建设补助资金且上一年度质量评估为“合格”,提交以下材料:收托婴幼儿花名册、监护人联系电话、收费票据复印件等(涉及困境婴幼儿的认定由各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自愿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四)运营补助按实际收托人月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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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促进 社会 办托育 服务 质量 发展 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