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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履行遵守法律法规承诺,保证环境目标、指标的实现,对环境因素进行全面、充分、有效地识别和评价,确保重要环境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环境环境因素辨识与评价的内容与方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管理与监督的相关要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环境管理体系所覆盖的所有施工生产活动中的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以及施工项目、作业场所的环境保护,国外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与当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第四条环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
2、体现。公司及所属各项目(以下简称各单位)的环境保护保护管理工作,在国家、地方、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实行公司统一领导,各层级单位逐级负责,并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管理模式。第五条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管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提倡清洁生产,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术语解释(一)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因素的总体。(二)环境监督,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检查、监察等管理活动。(三)环境因素,是指一个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的要素。对环境及人员具有重大影响或可能具
3、有重大影响的为重大环境因素。(四)污染,是指在生产与经营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粉尘、振动、噪声、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第七条本办法根据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制定。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公司及各单位的环境保护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由安质环保部人员组成,是环境因素辨识、评价及环境保护的归口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协调、监察,业务上受上级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指导。第
4、九条公司及各单位安质环保部,应指定专(兼)职人员,按照本部门的管理事项履行落实环境保护管理与监察职能,确保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贯彻到位。第十条环境保护专(兼)职人员,应由熟悉专业知识、懂生产业务、有一定技术水平和组织能力,热爱环境保护工作,能坚持原则的技术人员担当,人员要相对保持稳定。第十一条公司环境保护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的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相关的环境职责,各职能层次要交流其重要环境因素,并与专职机构协调监督相结合。第十二条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环境管理体系组织、实施、保持,为体系的实施与控制提供必要的资源;落实环境保护
5、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方针和目标与组织的战略方针和背景一致;确保环境保护费用的足额投入与有效使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因素辨识与评价,并负责重要环境因素最后的确定及信息更新;组织建立高风险环境因素的预警、响应机制,及时、如实报告环境污染事故事件。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环保职责(一)安质环保部负责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计划,负责制订和落实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编制环境保护事故(事件)应急响应预案;负责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环境保护法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环境保护方案与措施的实施;负责督促检查各单
6、位开展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工作,并对各单位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情况汇总,建立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监督检查各单位施工、办公及生活区的各类污染源污染排放及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检查基建、技改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执行情况;开展环境监测、统计、科研、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处理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二)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环境因素进行辨识与评价,参加公司评价工作;对项目上报的环境因素管理方案进行汇总、审定,制定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方案及预防措施,并将信息传递安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施工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治理标准合规性评价
7、,对不符合汇总,并提出改进完善意见;负责公司基建、技改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要明确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原则;对高风险的环境因素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预警、响应机制。(三)企划部门负责本部门环境因素辨识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制定与落实,参加公司评价工作;负责建立公司环境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正常运行,组织体系内部审核;定期对环境体系运行、环境绩效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汇总,并提出改进完善意见;在企业管理总体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中明确环境保护计划与目标,并对计划与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落实;在下达施工生产设备购置、大修、更新计划时,积极推行先进的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设施,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
8、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的工艺、设备,不得列入计划范围;对参加环境体系运行、管理、评价、监测和统计人员进行业务系统培训,采用送培或聘请专业教师集中培训的方式,提高业务技能。(四)其他部门负责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管理方案的制定与落实,并将信息传递至安质环保部,参加公司评价工作,履行环境管理体系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环境保护负总责。(一)对本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跟踪验证负主要责任;(二)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料库区域中环境因素进行辨识与评价,并对环境因素识别、
9、评价结果汇总,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并将信息上报公司安质环保部。(三)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管理、治理方案与措施并组织落实,并将信息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四)依照管理方案、标准监督检查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作业过程施加环境影响因素制定预防措施,并对实施过程产生的偏差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控制偏差的建议措施。(五)依规处置废旧、废弃物资、化学用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防止污染环境,负责协调处理与地方的环境保护问题。(六)履行环境管理体系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环境因素辨识与评价笫十五条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工作程序确认工作过程一环境因素调查f登记、识别环境因素一评价环境因素一登记重要环境因素
10、。(一)各单位负责对施工生产、后勤保障及相关活动产生的环境因素进行调查、识别,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表(见附件1),汇总后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安质环保部负责,各部门参加,按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见附件2)进行判断或打分,对评价结果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填写重要环境因素清单(见附件3)连同汇总后的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上报公司安质环保部,安质环保部将公司评价后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汇总,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发布。(二)工程开工前,各单位根据项目涉及的施工生产活动,参照本单位环境因素调查表进行对比,若产生新的环境因素,应将其填写在调查表上,并报公司安质环保部审核评价后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第十六条环境因素识别原则各单位、
11、各部门根据本单位、本部门工作性质和环境行为特点,最大限度的排查本单位所有工作活动和服务中可控制和可能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积极或消极)。第十七条环境因素识别范围(一)完整的识别确定工程产品实现、服务和活动各阶段的主要过程,并确定和评价这些过程包含的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特征,包括全过程环境因素的识别如:投招标阶段、施工准备、机械设备、下部工程、上部工程、设备安装、调试、竣工收尾,以及按人员、材料和能源、包装物、废弃物、噪声、消防安全等多方面分类识别。(二)在识别环境因素的过程中应考虑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情况,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和八个方面:L三种情况(1)过去:过去对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2)现
12、在:现在正在发生环境影响的环境因素。(3)将来:在工程产品实现、服务和活动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因素。2.三种状态(1)正常状态:指日常工程产品实现、服务和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因素,如工地噪声和废弃物等。(2)异常状态:指非日常但可预见的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因素,如设备开机、停机和维修等。(3)紧急状态:不可预见何时发生且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如火灾、爆炸等。3.八个方面:(1)大气污染(2)水体污染(3)噪声污染(4)土地污染(5)能源资源和原辅材料消耗(6)固体废弃物污染(7)对社区环境的影响(8)其他环境污染第十八条环境因素识别方法一般采用调查法、面谈、问卷法、过程分析、排查法或必要
13、的检验和测量,以及以往审核和其他评审,或寻求政府、社会团体和专业机构帮助等。第十九条环境因素评价方法对影响范围(a)、影响程度(b)、发生频率(c)、相关方关注程度(d)、法律法规的符合性(e)五个方面的环境因素设置分值,采用综合打分法,根据评价准则环境因素识别评价表(见附件2)中的分值说明进行评分。当总分10f20或e=4评价为一般环境因素;当总分f20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三)确定重要环境因素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对影响全球范围、社区强烈关注、不符合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进行是非判断,对严重超标、违反规定的突出环境因素也应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1 .现场管理状况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环
14、境因素;2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环境因素;3 .涉及到全球环境问题的环境因素;4 .涉及地区性突出的环境问题的环境因素;5 .化学危险品涉及的相关环境因素;6 .消耗量大的能源资源消耗类环境因素;7 .有较大节约潜力的原材料消耗类的环境因素;8 .一旦发生时可能引起重大环境事故或影响的环境因素;9 .相关方有合理抱怨的环境因素;10 .现有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的环境因素。第二十一条重要环境因素的更新(一)为保持信息的有效性,每年管理评审前,安质环保部负责组织环境因素的全面更新工作,并重新评价重要环境因素。各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已识别的重要环境因素进行重新确认、评价,如有变化予以更新
15、。(二)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应不定期对环境因素进行更新,各单位在一周内应按程序要求进行环境因素的更新,并将结果报安质环保部,按照本程序的有关条款,组织进行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以便采取相应控制措施。1 .管理评审要求时2 .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较大变更时;3 .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时;4 .公司的环境方针发生变化时;5 .公司在工程产品实现、服务和活动中发生较大变化时。(三)公司安质环保部依据各单位传递的信息,每年对公司进行一次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工作检查,必要时对调查表、评价表进行补充或修订。(四)各单位安质环保部每年对工程项目进行一次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工作检查,必要时对调查表和评价表进行补充或修订。(五)各单位应针对项目施工变化情况及上述情况发生时,不定期对环境因素进行更新,并将结果报本单位安质环保部。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与要求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教育(一)环境保护培训教育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并制订培训计划,安质环保部门负责培训计划的实施。(二)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