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合作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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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合作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各单位,各子公司,各部门:随着公司市场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四新技术”的应用逐渐增多,公司鼓励各单位与大专院校、设计院及专业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平台,走产、学、研一体化共同发展的道路,推动公司科技研发水平迈上新台阶。为规范管理,现将对外合作科研项目经费审批权限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一、对外合作科研项目经费总额20万元以下,由项目所在单位分局长审批;20万元-30万元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30万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二、各单位总工程师负责对项目的科技含量把关,选题符合战略性、前瞻性、技术难度和复杂性,引领公司科技发展。三、在商谈科研项目的同时,视科研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做好合同条款及合同价的谈判工作。四、各单位履行审批手续时,应附合作双方拟定的合同(协议)。五、各单位与外单位签署的合同(协议)需报公司技术质量部科技科备案。六、科研项目经费审单见附件。水电十一局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16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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