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级法人单位监事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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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级法人单位监事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三级法人单位监事工作的管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的监督检查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三级法人单位监事,是指由集团或集团所属子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全资的三级法人单位委派的监事。第三条监事代表委派公司行使公司法、任职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赋予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必须勤勉尽责,维护委派公司利益。第二章监事的任免第四条担任监事的人员应具备下列能力素质要求:(一)公正正派、坚持原则,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
2、精神,忠实履行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和出资人权益;(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三)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相应的经济管理、投融资、法律、财务、内控等管理知识和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五条监事的选拔范围:(一)集团所属子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二)其他因工作需要符合监事资格的管理人员。第六条集团所属子公司应向三级法人单位委派监事,根据岗位需要由集团所属子公司组织部门提出监事人选,征求子公司监事会意见,经所属子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委派。监事任命文件报集团监事会备案。第七条监事每届任
3、期一般为三年(以任职公司章程规定为准);任期未满,任职公司不得无故罢免或解除其职务。第八条监事任期届满,经委派公司考核称职并同意,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连任。第九条监事任期内,因工作变动、不能胜任、不宜继续担任或本人提出辞职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解聘的,由委派公司组织部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报委派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第三章监事的职责和履职要求第十条监事工作主要职责:(一)按任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列席或参加任职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党组织会议、总经理办公例会等其他重要会议,并提前取得会议资料;(二)对任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出现廉洁风险时,有权提出质询并向委派公司报告,
4、根据委派公司意见,由委派公司监事会要求其予以纠正;(三)检查任职公司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贯彻落实集团及委派公司重大决策部署情况,重点关注企业风险管控、考核等方面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四)检查任职公司财务、资产状况,不定期查阅任职公司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委派公司汇报并提出纠正措施及建议;(五)定期或不定期对任职公司进行全面风险管理专项分析,重点对财务管理风险和生产经营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六)按期完成集团和委派公司组织和交办的专项检查、课题调研和其他任务,并做到及时报送有关资料;(七)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委派公司监事会,同时上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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