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文物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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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文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文物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根据文物保护法和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物是指学校拥有(含接受捐赠)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使用的具有历史各时代特征的实物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第三条学校文物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第四条学校对文物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历史文化学院、博物馆、图书馆分别为古物、艺术品、历史文献资料管理的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单位所辖管文物的日常管
2、理。其主要职责:(一)制定所辖管文物的管理实施细则;(二)组织所辖管文物的收购、受赠、验收等工作;(三)登记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确保账、卡、物相统一;(四)负责所辖管文物的保管养护,确保安全、完好、发挥作用;(五)负责办理借还手续;(六)组织文物处置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第三章计价管理第六条由购入、调拨和捐赠取得的文物,分别按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文物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置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第七条交换取得的文物,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第八条对价值不明的文物,应依据实际情况,请有关专家估价入账。第九条盘盈的文物,按重置价值计价。第四章增加管理第十条文物增加主要是指购置
3、、挖掘、受赠、调拨等活动所引起的文物数量的增加。第十一条文物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经过有关专家的充分论证,以确保投资效益。第十二条文物作为一类特殊资产,其购置不仅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而且要确保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相一致。第十三条要建立文物购置合同及过程材料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第五章账务管理第十四条文物管理相关部门应设置分类明细账,并设置汇总账页,全面反映各类文物的数量和金额。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特征和编号等,一物一卡,由管理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第十五条文物的增加、处置,由相关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证,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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