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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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减少资产流失,确保办公、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自觉地爱护学校资产。加强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第二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学校在考虑赔偿的轻重时,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资产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
2、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坏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第二条各部门和单位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事故的经过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初步意见,应及时写成书而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各部门和单位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被盗事故的经过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初步意见未形成书而材料的,暂缓对该仪器设备的补充及维修。第四条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一)在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均应赔偿。1、因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固定资产受震、受潮、损坏、腐蚀、生锈、丢失、被盗、账目混乱等原因造成损失的;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3、未经批准
3、擅自动用、拆卸、组装或改装造成损失的;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5、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处罚。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在正常使用肘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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