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安全设计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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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配电系统安全设计要求供配电系统的安全性是电气设计中非常关键的因素。根据对供电的可靠性要求和 对中断供电的影响、损失程度,电力负荷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在一类高层建 筑中,消防控制室、消防风机、消防电梯、普通电梯、消防水泵、生活水泵和自 动报警装置、应急照明以及自动灭火系统等设备作为一级负荷,在专用变电所里 的送排风机、柴油发电机房里的送风机和专供消防水泵房内应用的消防设备和污 水泵等设备是等级一致的。做好建筑电气低压配电安全设计需要做好负荷配置设 计。一、IlOkV变电站安全距离国家电磁辐射管理办法规定100千伏以上为电磁强辐射工程,第二十条规定: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设备或高频设备的周围
2、,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 在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幼儿园等敏感建筑。不过,据环保部门介绍,我国目前对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有一定要求。比如 一般IOKV35KV变电站,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2米以上,侧面8米以上;35KV 以上变电站的建设,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5米以上,侧面12米以上;箱式变电 站距居民住宅5米以上。110千伏的地下高压变电站工程项目,距离不得少于300米。二、35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 1条为使变电所的设计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安全可 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的要求,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35-HOkV,单
3、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 上新建变电所的设计。第l03条 变电所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的510年发展规划进行,做到远、近期 结合,以近期为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适当考虑扩建的可能。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 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结合国情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第L 0.5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第1.0. 6条变电所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 范的规定。防火第4. 6.1条变电所内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附录九的要 求。第4. 6. 2条变电所与所外的建筑物、堆场、储
4、罐之间的防火净距,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变电所内部的设备之间、建筑物之间及 设备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十的规定。第4. 6. 3条变电所应根据容量大小及其重要性,对主变压器等各种带油电气设 备及建筑物,配备适当数量的手提式及推车式化学灭火器。对主控制室等设有精 密仪器、仪表设备的房间,应在房间内或附近走廊内配置灭火后不会引起污损的 灭火器。第4. 6. 4条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当防火净距小于本规范附录十的规定值时, 应设置防火隔墙,墙应高出油枕顶,墙长应大于贮油坑两侧各0 5m。屋外油浸变 压器与油量在600kg以上的本回路充油电气设备之间的
5、防火净距不应小于5mo 第4. 6. 5条主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当单个油箱的油量在IOOOkg及以上时, 应同时设置贮油坑及总事故油池,其容量分别不小于单台设备油量的20%及最大 单台设备油量的60%o贮油坑的长宽尺寸宜较设备外廓尺寸每边大1m,总事故油 池应有油水分离的功能,其出口应引至安全处所。第4. 6. 6条主变压器的油释放装置或防爆管,其出口宜引至贮油坑的排油口处。 第4. 6. 7条充油电气设备间的总油量在IOOkg及以上且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 建筑物的房间时,应采用非燃烧或难燃烧的实体门。第4.6.8条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及主控制室与 电缆层之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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