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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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 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 员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 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1) 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 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 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 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
2、侧改革,为参 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第四条【部门职责】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医 疗保障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 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 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医疗保障违 法违规行为。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按属地管理原则提供 经办服务,开展协议管理、考核等。对属地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地 和异地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服务承担经办管理服务职责。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第一节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第五条【资源配置】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
3、 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 划等确定各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第六条【申请范围】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 案证(含中医诊所)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 民医疗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
4、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 保服务补充协议,签订协议后,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 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 构按规定进行结算。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 以下基本条件:(-)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 人员;IOO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 排专职工作人员;(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 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5、等;(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 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 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能够为参保人提供联网直接结算。 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 医务人员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和省统一的医保编码。(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r互联网+”医保服务申请条件】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互联网+”医保服务补充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属于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二)依托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社保卡进行实名认证,确保 就诊
6、参保人真实身份;(三)能够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掌握必要的就诊信息;(四)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的条件,实现医保移动 支付,能够为患者提供电子票据、电子发票或及时邮寄纸质票据; 信息系统应能区分常规线下医疗服务业务和“互联网+”医疗服 务业务;(五)能够完整保留参保人诊疗过程的电子病历、电子处方、 购药记录等信息,实现诊疗、处方、购药等全程可追溯。本市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申请签订“互联网+”医保服务 补充协议。第九条【申请材料】医疗机构向所在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 点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二)医保管理、医保财务、统计医保信息管理、涉及医保 服务的医疗质量安全等制度
7、文本;(三)与医疗保障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材料;(四)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报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度基金拟支出总量、使用计划、涉及的诊 疗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类型、受益人群等;(五)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医诊所备案证、军队医疗机构为民 服务许可证、互联网医院批准设置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有关文 件等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 医疗机构无需另行提供。第十条【确定程序】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以下程序确定:(一)申请。医疗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可向所在区经办机 构提出定点申请。(二)受理。经办机构应接收申请材
8、料,材料内容齐全的, 即时受理。材料内容齐全,但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5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经办机构自一次性告知补充之日起 至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补充材料当天止,不起算评估时间。医疗 机构逾期不补充材料的,经办机构可以不再处理该申请。(三)评估。经办机构受理定点申请后应组织评估小组或通 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 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 等专业人员构成。评估内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评估 时间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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