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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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转移接续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及关系 转移接续(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工作,深入推 进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进一步提高参保质量,保 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家医 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 3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 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 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 6号)等法律、
2、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工作目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坚持以实现覆 盖全民、依法参保、统一规范、跨市通办为目标,以完善关系管 理政策为重点,以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手段,着眼保基本,针对 重点人群精准施策,大力提升参保质量,优化参保缴费服务,做 好跨市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切实维护参保人 权益,稳步做实全民参保计划。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 保险关系管理工作。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管理工 作。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 经办操
3、作指引,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关系转移接续、待遇 核发、医疗保险费退还等经办服务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职工医疗保险费全责征收、居民医疗保 险费征收,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受理、核验及职工医疗保险参保 人补缴业务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对医保基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区、镇(街道)财政部门确保在规定 时间内将财政补助资金及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 费全额上划市级医保基金统筹专户。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下同) 中参保人员的统计、参保资金筹集工作以及办理参保手续。市民政局、残联、退
4、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 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以下统称“医疗救助对象”)、重度 残疾人(持一级、二级残疾证人员)、退役军人、因工致残被鉴 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以及失业人员的身份认定等工 作。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负责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管理有关工作。第五条【部门协作】市医疗保障局牵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关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关系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充 分利用相关信息系统,完善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5、、 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司法、残联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 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重复参保情况,精 准锁定未参保人群,形成本地全民参保计划库,不断提升参保管 理服务水平和参保数据质量。第六条【宣传引导】进一步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 式,拓展宣传渠道,对未参保人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使群众全 面了解医疗保险政策和参保意义,切实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七条【参保扩面】根据本市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就业人 口、城镇化率等指标,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参保扩面目标。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以本市劳动就业人口为参 保扩面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
6、称“居民医保”) 以本市非就业居民为参保扩面对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落实持居 住证参保政策。第八条【职工参保范围】下列单位及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医 保:(一)本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在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 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包括保留劳动关系和办理伤残退 休手续的人员,下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依托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 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灵活就业 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保。第九条【居民参保范围】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一)未参加职工
7、医保的本市户籍非就业人员;(二)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中小学校学生、 幼儿园以及托儿所的学生;(三)在本市就业且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的异地务工人员 未成年子女。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2 .父母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并连续参加职工医保满一年且 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四)已办理港澳台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非就业人员;(五)本市户籍基本医疗险参保人员的父母,且未参加基本 医疗保险的;(六)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保居民医保的人员。第十条【中途参保】进入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后,下列符合 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在6个月内中途参保。(一)新生儿、新迁
8、入本市户籍人员;(二)医疗救助对象;(S)重度残疾人;(四)退役军人;(五)刑满释放人员;(六)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七)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学生。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计算6个月。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自户 籍迁入之日起计算6个月。退役军人自退出现役之日起计算6个 月。刑满释放人员自释放之日起计算6个月。已办理职工医保中 止手续的人员自办理停保次月起计算6个月。中途转入本市就读 学生自转学就读之日起计算6个月。第十一条【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医保,由用人单位 负责申请办理缴费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 申请办理职工医保缴费登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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