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院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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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我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各党总支所属的教工、学生党支部。第三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为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四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
2、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二章换届选举的准备第六条在任期届满之前(一般提前2个月),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应召开会议研究换届选举的有关事宜,对召开党员大会的时间、指导思想、主要议程和新一届委员会组成原则、候选人名额、提名及选举办法等形成决议,并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第七条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后,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即可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包括党员的教育和动
3、员、组织酝酿推荐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起草工作报告等,工作报告应包括对本届委员会工作的总结和提出下阶段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工作报告应经过所属党组织、党员的讨论,并提交上一级党组织审查。第八条基层党组织负责对委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上级组织部门考察。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正、副书记候选人经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进行选举。第九条确定党员大会日程,明确召开时间、地点,做好会务工作,并邀请上级党组织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第十条换届选举的党员大会会场应庄严肃穆,正前方悬挂中国共产党党旗。会议开始可奏(唱)国歌,会议结束可奏(唱)国际歌。第七章委员会的
4、产生和选举第十一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必要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增设副书记1人。第十二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三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在全体委员会会议上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属于新提拔到领导干部岗位上的人选,还需履行相应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第十四条党员大会和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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