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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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管理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同一年内不得重复申请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自行向学生家庭所
2、在地国家开发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并获贷,毕业后由学生个体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偿还。第二章贷款机构与职能第四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为:(一)统一组织我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贷和贷后管理工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提供续贷证明材料等服务工作;(二)和学院共同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共同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三)将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入伍、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与贷款、还款有关的重大信息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协助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四)指导学院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
3、风险;(五)负责开展与经办银行合作的其他相关工作。第五条计划财务处配合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具体职责是:(一)向贷款银行出具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材料;(二)按照规定的比例划拨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三)划拨学生贷款抵交学生学费、住宿费。第六条各学院也要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为:(一)协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国家助学贷款申贷和贷后管理工作;(二)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开展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诚信意识;(三)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第三章贷款申请对象与条件第七条助
4、学贷款申请对象为已取得我校学籍的具有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第八条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二)申请学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家庭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主要指学费);(三)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合理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四)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本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五)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第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以学生生源所在地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要求为准。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十条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流程为:学生在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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