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三角到新三角 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变塑论 附环境信息法立法探讨:背景、内涵及时代使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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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基于生态文明与信息文明并存发展的时代背景,环境信息管理到环境信息治理思 想的转变意味着我国环境保护与治理创新工程需要打造信息共建、信息共治、信息共享三目 标相互吻合的环境信息治理格局。目前我国以管理者一元主导的“旧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结 构已经不能适应生态文明信息化时代发展的需求。在对当前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之基本样态和 结构性困境进行解构辨识的基础上,提出重塑“三角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即“三角法权 结构绕中柱功能互动运行之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命题具有重大意义。就重塑的基本原则而言, 应重点遵循有限权利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和权利自治原则;就重塑的具体路径而言,可从 厘清管理者的权力边界、搭建一
2、体化的环境信息交流平台、强化环境信息权利对权力的监督 与制约、实现公众环境信息权的法律再造等核心方面共同推进。“新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的 结构重塑,将推动生态文明信息化时代的环境信息法治建设工程向共建共治共享的目标迈 进。关键词:环境信息权力;环境信息权利;法权结构;结构样态;结构变革;结构重塑 目次一、问题提出与研究进路二、环境信息法权结构“旧三角的基本样态和结构性困境三、环境信息法权结构“旧三角变革的主要原由、逻辑进路和目标任务四、环境信息法权结构“新三角”重塑的基本原则与主要路径五、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一、问题提出与研究进路地球人类已进入生态文明与信息文明并存发展的时代。依据环境法权结构理论
3、学者提出 的“环境法权结构是环境法的核心范畴”范式见解,本文主张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为生态文明与 信息文明并存发展时代的环境信息法的核心范畴。所谓环境信息,是指反映环境科学的最新情报、指令和信号及其诸多有关方面动态变化 的信息,是经过加工后能被环境主管部门、企业及公众利用的信息,是人类环境保护实践中 认知和解决环境问题所必需的一种共享资源。从环境信息管理到环境信息治理思想的转变, 意味着我国环境保护与治理创新需要实现“环境信息权利和环境信息权力”之间的良性互 动,培育形成环境信息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但如何实现“环境信息权利”和“环境信息 权力两大环境信息治理机制在各自的边界内相互促进、相互制约
4、、竞争成长,衡调不同治 理主体的多元环境信息利益冲突,达成环境信息“良法善治的目标,则需要将其置于“环境 信息法权结构这一核心理论范畴之下加以探析。所谓环境信息法权结构,是指环境信息法权总量中权利要素和权力要素两者的结构组合 及功能态势。环境信息法权结构理论是可以通过不断诠释、制度化从而得以实际运用的一种 变革性理论,环境信息权利和环境信息权力是其“基石范畴”。环境信息法权结构理论是一个 包括核心理念、主要制度、策略措施等不同内容的系统理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信 息法律制度,推动国家环境信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从战略高度重视环境信息法 权结构问题。我国目前以管理者一元主导的“旧三
5、角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生态文 明信息化时代发展需求,不能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环境信息治理格局的形成提供内生动力,因 此这种环境信息法权结构昭待变革重塑。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试图提出重塑“三角中柱互动运行法权结构”即“三角法权结构绕中 柱功能互动运行之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命题。此命题提出的价值意义主要在于其是能实现环 境信息共建共治共享目标所需的多元智慧,可突破传统重权利范畴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语义分 析法理学的局限,寻找到利益平衡视角下环境信息规制应有的新向度,符合新时代环境信息 立法转向的内在要求。于此,木文在对我国目前“旧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结构的基本样态和结 构性困境进行解识的基础上,挖掘环境
6、信息法权结构变革的主导原因和根本原因,进而就环 境信息法权变革的逻辑进路和目标任务进行分析,最终提出“新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结构重塑 路径,以期为环境信息法核心范畴之建构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二、环境信息法权结构“旧三角的基本样态和结构性困境(一)环境信息法权结构“旧三角”的基本样态环境信息法权结构是调整环境信息社会关系、维护环境信息社会秩序的基本构架,也是 管理者、污染者和公众三大法权主体共同作用的组织脉络。环境信息治理需要通过法治保证 提供一种稳定高效的利益博弈框架以防范治理陷阱,从而实现环境信息法权主体间有效的互 动合作。然而,我国目前环境信息立法实践仍存在大量的环境信息权力规范,体现出
7、一种强 烈的,管理型法,或,压制型法,表征。相对而言,环境信息权利则处于弱势的、被挤压的困境, 呈现出法定化不足的基本样态。环境信息权力规范与环境信息权利规范之间存在的内在张力 和冲突,使得环境信息风险时代的环境信息法律制度配比失衡,导致环境信息治理面临供给 不足、供给不力和供给不能的尴尬处境。在环境信息治理现实图景中,仍秉承管理者的环境 信息利益为最高准则,缺乏明确的环境信息利益保护机制,以致污染者和公众的环境信息利 益被管理者所淹没和吸收。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仍存在诸多不协调,环境信息权力与环境信息 权利“互侵”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可知,我国目前的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仍是以管理者一元主 导的“旧三
8、角”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即“三角互侵式法权结构”(见图1)。(二)环境信息法权结构“旧三角”面临的结构性困境从法权结构特征来看,以管理者一元主导的“三角互侵式法权结构”只表现出有限的民主 化特征。这就导致现有的环境信息法律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未打算让污染者和公众真正享有 完整的环境信息权利,反而是在扩张管理者的环境信息权力。环境信息权力的不当扩张,给 污染者和公众的环境信息权利带来潜在的威胁)也给环境信息治理造成无形的压力,使得以 环境信息权利体系为主的结构性张力难以有效应对环境信息权力的侵蚀。并且,这种法权结 构是单项的、闭塞的,难以形成环境信息各法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难以实现环境信息法 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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