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火灾汇报与处理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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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火灾汇报与处理原则1、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发火或自燃预兆都必须立即向矿调度 室进行汇报。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应立即通知通风科迅速查明火情, 同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进行汇报。通风科应根据现场 情况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批准。2、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 现场区(科)长、队长、工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 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 险区,并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3、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 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矿长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未到之前, 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
2、工作。矿长和总工程师到来后,立即组织成立 救灾指挥部,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4、处理火灾时,应遵守下列原则:(1)、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Co浓度不超过0.0024%, CH4浓 度在1.5%以下、气温低于摄氏35度、且无爆炸危险地点工作。(2)、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禁止用 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先灭火源外围再灭火源中心,灭火水量要 充足。(3)、油脂类火灾只能用灭火器或砂子灭火。(4)、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应在保证正常通风的条件下灭火。(5)、当井下火灾直接扑灭或直接灭火措施无效时,必须采取 封闭措施,采取封闭措施应注意以下几点:、确保安全、有效灭火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一般应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方案,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 时,应采用先进风侧后回风侧的方案。、封闭过程中,指定专人每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 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和氧气含量,以判断有无爆炸危险性。 人员只能在无爆炸危险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密闭墙上必须留有观测孔和措施孔,观察孔要用专用堵板 进行封堵。、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通风区负责写出火灾事故报告,报送 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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