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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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乐清市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新 发展理念,推进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加快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做好“十四五”绿色制造体系构建工作,促进工业绿色 发展,根据工信部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部署、省经信委关 于加快制造业绿色发展的指导意见(浙经信绿色2020) 78 号)等要求,制定本评价办法。第二条 为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成为 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推进我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具备用 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 化等特点的企业进行星级评价。第三条 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 公平、公正
2、的原则。第四条乐清市经信局负责本市级绿色工厂建设的评价 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绿色工厂实行星级评价。根据企业绿色发展成 熟度,将绿色工厂划分为三星至五星3个评价等级。其中:达 到三星级(80分以上,且上年度亩均价为B类以上)标准评定 为乐清市级绿色工厂,达到四星级(得分85分以上,同时温 州级绿色工厂评分标准达80分以上,且上年度亩均评价为A 类以上)标准推荐为温州市级绿色工厂,达到五星级(95分以 上,同时除去加分项不低于90分,且上年度亩均评价为A+类) 标准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绿色工厂。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 申请乐清市绿色工厂评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一)在乐清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
3、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 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 银行信用良好。(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原则上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规上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要求 B类以上。(三)须满足绿色工厂基本要求(一票否决项),评价指 标和要求见附件。(四)已在工信部、省经信委公布的绿色工厂名单内的企 业不再申报。(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绿色工厂: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近3年发生HI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在国家、省、温州市和乐清相关督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4、企业。第三章评价程序第七条 企业须按照乐清市绿色工厂相关标准要求开展 绿色工厂评价,达到三星级以上的,可以申报乐清市绿色工厂, 按照乐清市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和乐清市绿色工厂 具体指标评价表企业自行或请第三方编制绿色工厂评价报 告,报乐清市经信局。第八条乐清市经信局组织行业专家对绿色工厂评价 报告进行审查,综合评分达到三星级以上的列入乐清市绿色 工厂创建培育名单库,在市经信官网公示7天,无异议的企业, 由市经信局发文公布,并授予“乐清市绿色工厂”称号,有关 财政扶持政策优先享受。第九条经评议,综合得分达四星级以上的企业择优推 荐申报温州市级绿色工厂,并视情择优推荐申报省级绿色工 o第十条 企
5、业应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在评价 报告中需对照评价要求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第三方机构评价工作有关要求:(一)如企业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工厂评价工作,第 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 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 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要有相应的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评 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 关政策和标准规范。须在乐清市经信局实行备案。(二)第三方评价有关要求: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可由申报企业自主委托第 三
6、方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乐清市绿色工厂基本要求评价表 和乐清市绿色工厂具体指标评价表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 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提升第三方机构的自律意识,便于广大企业择优选择, 鼓励第三方机构在工信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 gmpsp. org. cn)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 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经信局对市级绿色工厂实施动态管理,原 则上每五年组织一次复审。接受复审的市级绿色工厂须对近五 年来绿色工厂建设管理和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制乐 清市绿色工厂复评报告报乐清市经信局。市经信局
7、委托中介 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复审结果。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工厂资 格:(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四)企业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五)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相关 部门处罚的。第十四条 被撤销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三年内不得 重新申报绿色工厂。第十五条市级绿色工厂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 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 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 格后重新授予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第十六条乐清市经信局对变更名称和撤销市级绿色工 厂的企业,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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