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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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沂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权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 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1) 6号) 要求,为规范排污单位排污权确权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污染物种类等遵循临沂 市排污权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确权,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 本办法确定的程序、核算方法和审核原则,对拟建或现有排污 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以排污权确 权书形式体现。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确权以排污许可证为基础, 综合环评审批、项目实际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确权,遵循依法、 公平、公正、公开和有利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
2、原则,确权结 果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时,确权书应明确是否需要变更排污许 可证内容或者是否需要重新进行总量确认等要求。现有排污单位涉及新扩改建设项目排污权确权,除上述 要求外,要综合考虑现有项目总量指标情况,对新增污染物 排放量进行确权。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确权后可通过排 污权交易系统出让。新建项目排污权确权,以建设单位主张的拟建项目规模 进行确权,项目分期建设的,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可以分期进 行确权。第五条排污权确权实行分级审核,县区分局负责初审,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初审结果进行核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排 污权确权时间从接到企业申请后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个工作 日,特别复杂的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第六条排
3、污权确权以年度为单位,有效期两年,逾期后 需重新确权,期间发生重大政策变化或者项目发生重大变更 的,需重新确权。确权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需聘请专家,专 家费用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第二章确权程序第七条已经建成运行的现有排污单位,可直接向所在辖 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排污权确权。拟建项目以及现有项目涉新扩改建项目的,需要先自行开 展排污总量测算,执测算结果申请确权。列入县区政府关停计划或者依法关停淘汰的,以及依法提 升标准带来的减排量,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分局直接确权,确 权后纳入政府储备。第八条 县区分局根据排污许可证信息、企业建设和运行 情况、企业现有总量指标情况等,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权确权 初审,视
4、项目复杂程度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对新建 项目,需要参考现阶段清洁生产和污染减排要求,以及行业污 染治理绩效等级要求进行核准。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县区分局排污权初审结果进行 审核,如有必要的情况下,可进行现场核查或组织第三方技术 机构进行核查。第十条市生态环境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核定,经排污单位 确认后发放确权书。排污单位对确权结果有争议的,需二次核 准,二次核准结果为最终确权。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制定主要污 染物排污权确权书样式,确权书应载明排污单位建设规模、污 染物排放总量、倍量替代要求、排污权购买要求、排污许可证 排放总量要求、确权时间和排污单位权利责任等内容。第三章确权技术要求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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