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小学特种设备检查维护使用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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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心小学特种设备检查维护使用规定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应制定规范的学 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创造良好的教 学条件,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 206号) 和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锅 (2003) 207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 括设备部件及配套装置。属于特种设备的有5种,包括
2、:锅炉、压力 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大型传动和起重机械、电梯。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注册登记及租赁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购置,必须选择由国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 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设备。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 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必须选择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 经国家认定的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在有爆炸危险 的场合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要符合防爆安全的技 术要求。第五条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 用单位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证。在取得特种设
3、备登记证后,使用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 移交记录。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不予进 行固定资产报增手续。使用地点不在学校本部的设备,应主动到当地 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又是国 家认定的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 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同时必须要服从学校的管理。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购置后,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职责明确。设备 负责人要认真清理、登记并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设备的技术档 案,及时办理好国有资产入账手续;
4、组织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 组织进行日常检查及定期检验,针对所负责的特种设备的情况制定 出相应的规章制度等。第八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的规章制度,并报资产处备 案:(一)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第九条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包括:(一)档案文件清单;(二)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三)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四)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 规程;(五)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六)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七)操作人员情况登记。第十条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采用校管理的办法。学校保管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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