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实施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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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 为规范火炬开发区国有出让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 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广东省加强住宅 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2) 33号)中山市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 规通(2015) 72号)中山市居住用地配套公建设施管理办法 (中山自然资函(2022) 425号)中山市已出让居住用地配套 公建设施管理操作细则(中山自然资函
2、(2022) 656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套公建设施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及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所属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称控规)、 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许可文件约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文化、 养老服务设施等)要求进行配建,建成后应当移交政府或政府指 定部门的公共服务设施(附件1)。配套公建设施包括配建建筑和 配建用地两部分。移交政府部门的配套公建设施不包含依法属建 设项目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垃圾站、配电房、公共厕所、小区物 业管理用房、小区业委会管理用房等。个人自建住房无需配建配 套公建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火炬开发区内国有出让居住用地的配 套
3、公建设施规划、建设、移交、登记、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 配套公建设施的审核和接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并成 立火炬开发区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审核和接收工作小组(下称 公建小组),负责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审核和接收的组织领导 和沟通协调,公建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公建小组成员名单 另文通知)。第五条区自然资源、规委办、住建、财政、宣传文化、教育 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配套公建设施的用地出让、 规划、建设、接收及后续管理工作。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出让、明确规划条件内的配套 公建设施要求,配合配套公建设施方案审查、负责规划报建审批、 验收、不动产登记、联动监管等。区规委办负责定期根据使
4、用管理部门的需求意见,对控规中 的建设用地配套公建设施进行评估,提出优化开发区布局的建议 并逐步落实到控规。区住建部门负责配套公建设施的施工报建、质量监督、安全 生产监督、综合验收备案、联动监管等。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属地内建设项目的评审,形成评审方案, 签订配套公建设施的建设责任协议,负责属地内的配套公建设施 的接收、使用等监督管理工作。使用管理部门,即区卫计、宣体、教育、社区、公安、执法、 经科等行政事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配套公建设施的 管理工作。其中,区宣传办和教指中心负责对学校、幼儿园等教 育类配套公建设施的标准、质量、规模、建筑形态、外立面风格、 装修材质等内容进行审核,出具方
5、案审核和配套公建设施使用意 见书,负责跟踪教育类配套公建设施工程进度和质量。第六条配套公建设施按约定的要求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区财 政局或接收管理部门,不得采用货币折价方式或商铺住宅物业抵 缴。区管委会指定区财政局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的行政主管和接收 单位,并委托第三方公司(下称运营公司)作为配套公建设施的 承接、管理、运营单位。第七条 配套公建设施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 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配套公建设施按照宗地管理统一建设, 与项目同步报建、同步建设、同步完成验收,不得异地配建,同 一建设单位的相邻用地且经区自然资源部门允许统一开发的,可 按一个项目统筹配建。第八条 配套公建设施基本(
6、通用标准)(一)首层优先原则:配套公建设施应优先设置于首层,如 因客观原因无法设置的,应就近首层设置(不可设置于地下层)。(二)连片原则:配套公建设施应集中配置,优先设置在同 一楼层,如因客观原因无法设置的,应上下层连片设置、并设置 楼梯及电梯,必要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三)交通原则:配套公建设施应结合使用功能,优先设置 在连接、靠近市政道路等交通便利处,确保可充分发挥配套公建 设施的效益。(四)独栋配套公建设施层高的建设标准(非独栋配套公建 设施参照执行):首层层高应不低于5.9米;标准层层高应 不低于3.9米。(五)配套公建设施配套停车位的设置,原则需电梯直达车 库,并优先设置于项目车库首
7、层的产权车位。(六)幼儿园、学校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 设和装修标准。幼儿园园区周边围墙不低于2米。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九条区自然资源部门(规委力、)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下 称控规)应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 设施名称、地下空间利用要求等内容。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区财政局提 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召集区自然资源部门、区住建部门、使用管 理部门、运营公司等相关单位召开公建小组会议,共同依据规划 条件、控规、国家及省的公共服务设施要求,按照提供不少于总 住宅建筑面积的2%,确定项目配套公建设施的相关要求,包括 总面积、分项面积、设施功能、位置、建设
8、时序及配套停车位数 量及位置等,规划条件及控规约定以外的不能确定其设施功能的, 可标注为配套公建综合用房,形成评审方案,报区公建领导小组 审议确定。根据审议通过的方案,建设单位申请与区财政局、运营公司 或使用管理部门签订配套公建设施建设责任协议书(附件2)。第十一条 配套公建设施应按相关规范要求配建停车位,整体 方案车位数需满足规范要求。不能确定其设施功能的配套公建综 合用房或相关规范未能明确停车位标准的,按照LO个小汽车位 /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配套公建设施所配建的车位,以就近使用为原则。产权车位应连同配套公建设施同步不动产登记,同步无偿移 交,且不计入配建建筑面积。人防或地面等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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