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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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工作,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 程序,银保监会决定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进行修改:一、删去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 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 则上不少于IOO亿美元二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 建申请,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 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 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 定。”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本节变更事项,决定机关自受理 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
2、五十三条修改为:“本节变更事项,决定机关自受理 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所在 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银 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 定。”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申请城市商业银行破产的, 由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 定。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 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 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
3、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 面决定。”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申请资本工具(含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 本债务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保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 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由所在地 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自受 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商业银行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 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 如在24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额度为准。“国有商业
4、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在资本工具募集发 行结束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城市商业银行应在资本 工具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银保监会及省级派出机构有权对已发行的资本工具是否达 到合格资本标准进行认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 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城市商业银行应在 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 构报告J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现 行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业务和品种的,由机构所在地地市级 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 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
5、 批准的书面决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 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 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分行行长、副行长、 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J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中资商业银行内 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 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应符合相关拟任人任职资格条件。”第七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持牌营业部总经 理(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和程序按照同级机构负责人相 关条件和程序执行。”第八十六条第(七)项修改为:“(七)拟任总审计师 或内
6、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 国际认可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 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 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其中,拟 任内审部门负责人没有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审计专业技 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的,应当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7年以上(其 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第八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 (A)拟任总会计师 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 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 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
7、计或审计工作 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其中,拟任财务 部门负责人没有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 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 应当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7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 作5年以上)”。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拟任国有商业银 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行长、副行长、行 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 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 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第八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拟任股份制商业 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
8、,分行 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备本 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 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第八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拟任城市商业银 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 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 作2年以上第八十七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拟任中资商业 银行支行行长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大专 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第九十条修改为:“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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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 银保监会 关于 修改 部分 行政许可 规章 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