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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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继承和发扬爱国卫生运动优良 传统,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爱国卫生工作从环境卫生治 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深化健康东营建设,提高人民 健康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条例。第二条【立法目标】通过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 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形成文明健康 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人民健康。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爱国卫生 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工作方针】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
2、中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 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第五条【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和参与爱国卫生运动是 全社会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总体规划,使社会卫生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 同步发展。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取维护自身健 康和公共健康的生活方式。第六条【爱国卫生月】每年四月全国爱国卫生月期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中宣传和开展爱国卫生 活动。倡导单位和家庭开展周末大扫除、卫生清洁日等活 动,消除卫生死角,减少病媒生物孳生环境。第七条【活动表彰】市、县(区)人民政府依照有关 规定,对爱
3、国卫生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 彰、表扬和奖励。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八条【组织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具体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加强卫 生基础设施和爱国卫生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服务 和管理水平。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 导下,由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 作。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国卫 生运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组织,负 责本辖区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群众、群团组织、经济 和社会组织、驻村(社区)单位开展爱国卫生
4、工作。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设立爱国卫生工作组织,确定责任人员,实行庭院、 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环境和卫生秩序责任等制度,做 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第九条【成员组成】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本级国家 机关、人民团体、高校、驻地部队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 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 府确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作,共 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第十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职责】各级爱国卫 生运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
5、卫 生工作,协同推进健康中国战略;(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 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落实执 行爱国卫生考核评价制度;(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卫生城镇 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倡导、人居环境 整治、烟草控制、健康影响评估等工作;(五)指导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及重大 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六)开展社会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七)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第十一条【工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爱国卫生与基层治理工作融合和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 机制。市、县(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 工作
6、机制,推进建立行业指导督导、属地管理为主的爱国 卫生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委员会会议、重大事项报 告、定期通报、督导检查和社会监督等工作制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各级爱国卫生 运动委员会应当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 活动渗与落实相关群防群控措施。第十二条【工作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爱国卫生工作需要,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配备 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和条件等,将爱国卫生工作经 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信息化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 等新技术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能 力
7、。第十四条【共建共享】公民应当主动参与爱国卫生工 作,自觉遵守公共道德,维护公共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防止对公共健康造成危害。第三章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第十五条【健康优先】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人 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预防为主、共建共 享似基层为重点,完善城乡公共卫生设施,健全管理运行机 制,保障人民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十六条【卫生城镇创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制定和实施 卫生城镇创建规划和计划。鼓励开展全域卫生城镇创建, 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卫生城镇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和发展卫 生创建成
8、果,提升公共卫生环境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营造 干净整洁舒适宜居的健康环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卫生城镇创建保障和 激励机制。第十七条【基层卫生创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积极开展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基层创建活动。第十八条【健康城镇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分析本行政区域人群健康状况及其影响因素,明确主要 健康问题和干预策略,制订健康城镇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 针对本地突出的健康问题,实施重点健康治理项目,开展健 康干预行动。第十九条【健康细胞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开展健康村镇、健康社区、健康单位(企业)、健康 学校、健康家庭等健康细胞建设,定期开展建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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