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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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结合城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查处,开展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违法建设行为,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含违法搭建的临时性建(构)筑物、违法设置的牌匾和户外广告牌及装饰装修工程等)。第四条查处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五条各区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对城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巡查工作,建立违法建设常态化巡查机制和日常巡查台账,定期向市相关科室通报情况。第六条对巡查中发现属于城管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
2、法建设行为,各区执法大队应立即立案查处;不属于城管执法职责范围的,应移送相关部门查处。第二章巡查和监管第七条各区执法大队应当合理划分辖区内的巡查区域和职责,明确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各区执法大队可根据辖区实际划分重点巡查区域、一般巡查区域,确定巡查的频次和范围,开展日常巡查工作。第八条建立巡查台账。台账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地点等。执法人员每次巡查情况应做到记录详细、登记完整,有据可查。第九条巡查中,执法人员应及时核查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报建手续,如实填写巡查登记台账,及时将发现、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情况。第十条对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施工建设(含开挖土方、处理基础
3、等)的行为,或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现场难以确认的,应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发函确认,并依据职能,迅速立案处理。对已掌握的违法建设要进行跟踪处理,对已责令停工的、已强制拆除的,要强化跟踪检查,做好后续监管。第十一条为防止管理相对人利用节假日等休息时间进行违法建设的突击偷建和抢建,各区执法大队要结合实际,科学安排值班人员开展违法建设巡查和监管,确保及时发现,及时处理。第十二条巡查工作实行及时报告制度。巡查人员对发现疑似违法建设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报告大队主管领导,并向市局相关科室通报情况。第十三条建立与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对巡查在建工程项目存在疑似违法建设情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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