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23.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23.docx(28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2004年5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布根据2023年3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工作,保证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八十二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民用机场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和与之相关的活动。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和人员分别是指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和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和航空器驾驶员等。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
2、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审查批准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机场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单位,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要求和飞行程序设计标准,对空域结构、导航、通信和监视设施等统筹考虑并进行合理调整。第五条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人员,应当使用民用航空行业标准空中交通无线电通话用语规定的专用术语及规范。第二章运行模式和跑道间距第一节运行模式第六条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按照跑道用于进近和离场的使用方式分为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独立平行离场、隔离平行运行等四种模式。第七条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是指在相邻的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
3、上进近的航空器之间不需要配备规定的雷达间隔时,在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的运行模式。第八条相关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是指在相邻的平行跑道仪表着陆系统上进近的航空器之间需要配备规定的雷达间隔时,在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的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的运行模式。第九条独立平行离场模式,是指离场航空器在平行跑道上沿相同方向同时起飞的运行模式。但是,当两条平行跑道的间距小于760米,航空器可能受尾流影响时,平行跑道离场航空器的放行间隔应当按照为一条跑道规定的放行间隔执行。第十条隔离平行运行模式,是指在平行跑道上同时进行的运行,其中一条跑道只用于离场,另一条跑道只用于进近。第十一条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按照第六条
4、所述的四种运行模式的不同组合,也可以分为半混合运行和混合运行。半混合运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一条跑道只用于进近,另一条跑道按照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或者相关平行仪表进近模式用于进近,或者按照隔离平行运行模式用于离场;(二)一条跑道只用于离场,另一条跑道按照隔离平行运行模式用于进近,或者按照独立平行离场模式用于离场。混合运行是指两条平行跑道可以同时用于进近和离场。第二节跑道间距条件第十二条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1035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的模式运行。第十三条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915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的模式运行。第十四条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
5、距不小于760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隔离平行运行的模式运行。出现下列情形的,跑道中心线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以进近的方向为准,当进近使用的跑道入口相对于离场跑道入口每向后错开150米时,平行跑道中心线的最小间距可以减少30米,但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最小不得小于300米,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1附图图一中规定;(二)以进近的方向为准,当进近使用的跑道入口相对于离场跑道入口每向前错开150米时,平行跑道中心线的最小间距应当增加30米,具体要求在本规定附件1附图图二中规定。第十五条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的间距不小于760米时,允许航空器按照独立平行离场的模式运行。第三章非侵入区和正常运行区第十六条空
6、中交通运行机构采用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运行的,应当在两条平行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之间划设一个非侵入区,并且应当为每一条跑道划设一个正常运行区,以确定独立平行仪表进近航空器的正常运行空域。非侵入区,是指位于两条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之间特定的空域。在进行平行跑道同时进近的过程中,当一架航空器进入该空域时,管制员应当指挥另一架受影响的正常飞行的航空器避让。正常运行区,是指从仪表着陆系统(ILS)航向道中心线向两侧延伸至指定范围内的空域。第十七条划设非侵入区应当考虑探测区、延时或者反应时间、修正区、侧向轨迹间隔等方面的因素。非侵入区的长度应当从平行跑道最近的跑道入口处开始,沿进近反方向延伸至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上
7、平行进近的两架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开始小于300米的一点为止;非侵入区的宽度应当为两条平行跑道正常运行区之间区域的宽度,并且不得小于610米。第十八条划设正常运行区时,应当使得航空器超出正常运行区范围的可能性最小,以减少偏航告警频率,减轻管制员的工作负荷。第十九条正常运行区的长度应当从跑道入口处开始,沿进近反方向延伸至航空器加入跑道中心线延长线的一点为止。确定正常运行区的宽度时,应当考虑所使用的导航系统的精度以及航空器保持航迹的精度等因素。第二十条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模式所要求的非侵入区和正常运行区的划设方法,在本规定附件2非侵入区和正常运行区的划设方法中规定。第四章平行跑道运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
8、十一条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可以根据空中交通流量等实际情况,选择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某一种运行模式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第二十二条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分别为每条跑道指定一名塔台管制员负责该条跑道的运行。第二十三条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时,管制员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规定,为航空器配备尾流间隔。第二十四条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的航空器应当具备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仪表着陆系统进近所需的机载电子设备。第二节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第二十五条实施独立平行仪表进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跑道中心线的间距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9、:1 .跑道中心线的间距小于1310米但不小于1035米的,配备适当的二次监视雷达设备,其方位精度不得小于006度,更新周期不得大于2.5秒,且具有位置预测和偏航告警功能的高分辨率显示器;2 .跑道中心线的间距小于1525米但不小于1310米的,可以配备相同或者优于本条第(一)项3中的二次监视雷达设备,但应当确定该设备能够保证航空器的运行安全;3跑道中心线的间距大于或者等于1525米的,配备适当的监视雷达,其方位精度不得小于03度,更新周期不得大于5秒。(二)两条跑道上都在实施仪表着陆系统精密进近;(三)一条跑道的复飞航迹与相邻跑道复飞航迹的扩散角不小于30度;(四)已完成对最后进近航段附近区
10、域内的障碍物的测量和评估工作;(五)管制员应当尽早通知航空器驾驶员使用的跑道号和仪表着陆系统航向台频率;(六)使用雷达引导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七)在两条跑道中心线延长线之间等距离设立至少610米宽的非侵入区,并且将其显示在雷达显示器上;(A)有专职雷达管制员对每一条跑道进近的航空器进行监视,以保证当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小于300米时,符合下列规定:1 .航空器没有进入划定的非侵入区;2 .在同一个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之间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最小纵向间隔。对于机场海拔高度低于1525米,且跑道中心线间距不小于2745米的平行跑道,可以不设专职雷达管制员对每一条跑道进
11、近的航空器进行监视,其职责由为该跑道提供进近管制服务的管制员承担。(九)在未设立专用管制频率供雷达管制员指挥航空器直至着陆的情形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 .在相邻的最后进近航迹上的两架航空器中较高的航空器切入仪表着陆系统下滑道前,应当将航空器通信移交给相应的塔台管制员;2 .监视每条跑道进近的雷达管制员或者承担相应职责的进近管制员,应当具有对相应的机场管制频率超控的能力。第二十六条在航空器与进近管制建立通信联络后,管制员应当尽早告知航空器驾驶员正在实施独立平行仪表进近。此项情报可以通过机场自动终端情报服务(ATIS)广播提供。第二十七条雷达引导航空器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时,最后的引导必须能够
12、使得航空器以不大于30度的角度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并且在切入前至少有2千米的直线平飞阶段。雷达引导还应当使得已建立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的航空器在切入仪表着陆系统下滑道之前,至少有4千米的平飞阶段。第二十八条管制员应当为向不同跑道进近的航空器提供不小于300米的垂直间隔或者5.6千米的雷达间隔,直到航空器符合下列条件为止:(一)在已建立的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向台飞行;(二)在正常运行区内飞行。管制员引导航空器实施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进近时,应当使用“高边”和“低边”进行引导,以保证航空器在建立各自的航向道之前具有符合规定的垂直间隔。为了保证引导“高边”和“低边”航空器在建立各自的航向道之前有300
13、米的高度差,应当引导“低边”航空器在距下滑道切入点较远的距离建立航向道。在距离跑道入口至少18千米之前,“高边”航空器的高度应当比“低边”航空器的高度高300米。第二十九条管制员应当为在同一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的航空器之间提供不小于5.6千米的雷达间隔。航空器之间存在尾流影响的,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的尾流间隔要求。第三十条当两架航空器都已经建立在不同的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并且没有进入非侵入区,则可以认为两架航空器之间具备安全的间隔。第三H一条管制员指示航空器以一定的航向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时,应当证实航空器应该使用的跑道,并且应当将下列信息通知航空器驾驶员:(一)航空器相
14、对于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某定位点的位置;(二)航空器建立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之前应当保持的高度;(三)发布航空器在其应该使用的跑道上作仪表着陆系统进近的许可。第三十二条不论天气条件如何,管制员都应当通过雷达对所有进近的航空器进行有效监控,并且应当发布必要的管制指令和情报,以保证航空器不进入非侵入区,同时保证航空器之间存在安全间隔。第三十三条航空器驾驶员应当负责将航空器保持在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第三十四条管制员发现航空器在转弯时切过了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或者航空器将进入非侵入区时,应当指挥航空器立即回到正确的航迹上来。第三十五条发现航空器正在进入非侵入区时,负责监视相邻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活动的雷
15、达管制员或者承担相应职责的进近管制员,应当指挥在其监视的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上受影响的航空器立即爬升和转弯到指定的高度和航向,以避开偏航的航空器。在障碍物评估时使用了平行进近障碍物评估面(PAOAS)标准的情形下,当航空器相对于跑道入口标高的垂直距离小于120米时,管制员不得向航空器发布航向指令;当航空器相对于跑道入口标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20米时,管制员可以发布航向指令,但指定的航向与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的夹角不得大于45度。第三十六条航空器实施平行跑道独立仪表进近时,管制员应当对其实施持续的雷达监控,直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方可终止雷达监控:(一)航空器之间已经建立了目视间隔,且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已经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的规定制定了相关的程序,保证雷达管制员能够随时掌握使用目视间隔的情况;(二)航空器已经着陆;(S)航空器复飞至距离跑道起飞末端外至少2千米并且与其他航空器之间已经建立安全间隔。通常情况下,管制员无须通知航空器雷达监控已经终止。第三十七条出现风切变、颠簸、下降气流、侧风以及雷暴等恶劣天气,可能会加大航空器偏离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的程度时,空中交通运行机构应当严密监视影响最后进近航段的天气活动,并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平行跑道实施方案中的有关程序,及时中止平行跑道独立平行仪表进近。第三节相关平行仪表进近第三十八条实施相关平行仪表进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