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土地征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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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土地征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镇化进程,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规范城市建设行为,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X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范围:XX市城市规划区。第三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北起商水交界,南至韩岭、李庄,西至阿深高速,东至大牛营。第二章城市规划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服从我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五条城市建设坚
2、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项目建设与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住宅建设统一规划、成片建设,杜绝零星建设和前办后宅现象,逐步实现“工业项目进园区,居住项目进社区二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工程设施,必须按规定办理“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因调整用地需要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必须按期拆迁。第八条为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新建居住区建筑以5-6层为宜,适当配建中高层。住宅间距按居住区规范要求,同时
3、应充分考虑日照、抗震、防灾、卫生安全、视线、景观、绿化等要求。第九条新区建设绿地率不少于40%,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5%;老区改建绿地率不少于15%,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新建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少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少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少于25%;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少于20%;广场绿地率不少于50%;街头绿地率不少于65o其它绿地建设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第十条规划道路红线40米以上道路临街建筑后退不少于815米,2040米道路临街建筑必须后退道路红线310米;20米以下15米以上后退道路红线35米;道路交叉口的建
4、筑物后退距离不少于8米。商业建筑,交通要道或窗口地带的建筑物要预留足够的停车场或广场用地。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侵占道路红线。第十一条城区主次干道必须按规定预留环卫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十二条景点、绿化、堤防禁脚、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预留用地,以及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必须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改变用途。第十三条已建成或者规划控制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体育场、影剧院、停车场及其他公共用地,必须按规划予以保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插建建设项目。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开挖取土
5、、堆土、埋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第十五条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临时用地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清场退出。第十六条城市居民或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纳入城市规划管理,不得违反城市规划,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阻碍交通、影响毗邻房屋的原有通风采光条件,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第十七条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需
6、延期使用的,必须重新报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不经放验线或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该建设工程属违章建设。第十九条新建建筑物造型应新颖、多元、美观、大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外墙装饰杜绝大面积使用面砖、瓷片,应逐步推广新工艺,使用新型装饰材料,影响城市景观的老建筑要按规划逐步改造。第二十条城市规划建设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领导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第二十一条“一书两证”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越权
7、审批。违反本规定审批的,审批文件无效。凡未取得“一书两证”或擅自改变“一书两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均视为违法占地和违章建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的,按违章建设处理,对违章建设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三章建筑工程管理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的发包必须进行招标:(一)凡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二)凡涉及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三)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四)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五)道路、供水、供热、
8、电力等由国家垄断或者控制的设施或产品经营权的选择。第二十三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落实;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经审查;按规定应当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已签订建设监理合同。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进行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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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 土地 征收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