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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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萧山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镇(街道)赋权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的原则,由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事项目录)实施情况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执法依据变动、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对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事项目录发生变化的,应当对事项目录进行即时调整:(一)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章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颁布、修
2、订、废止或失效的;(二)国务院及省、市、区政府决定调整的;(三)部门职能或事权发生变化的;(四)其他应予即时动态调整的。因上述事项需要即时动态调整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文件生效起30日内向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对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未及时申请产生的责任由原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第四条事项目录有下列情形的,每年定期对事项目录进行集中调整:(一)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后镇(街道)确实无法有效承接的。(二)各业务主管部门和镇(街道)认为需要调整的。(S)区人民政府、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认为需要调整的。(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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