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的失信被惩戒人人格权的保护 附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解释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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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社会信用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失信惩戒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基本实现了“政府一司法一行业一市场一社会”全覆盖。然而,当前失信惩戒机制仍然存在着失信界定标准缺失、失信惩戒扩大化、片面追求惩戒效果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给失信被惩戒人的人格权造成了损害。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立法统一失信的标准,明确失信惩戒实施的前提条件和基本原则,平衡好失信惩戒效果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用完善的法律规定和正当的程序为惩戒正当性提供支撑,将失信惩戒框定在法律的架构之内,实现“罚责”适当,救济充分。关键词:失信惩戒社会信用法人格权保护近年来,失信惩戒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
2、作用,不仅使社会生活、经济发展中普遍存在的失信得到了抑制,而且对公民起到了教育、引导和监督作用。但不可否认,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失信惩戒机制也暴露出它在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惩戒效果与被惩戒人人格权保护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失衡。我国失信惩戒建设主要以“政策推动,行政主导”的形式进行。这种方式能够发挥制度优势,使惩戒机制迅速的在全社会范围内铺开,惩戒效果立竿见影。但它的问题是惩戒所依据的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较低,形成立法“碎片化工在缺少立法对信用等基本概念进行统一界定的情况下,各个领域和地方的立法标准不统一,出现一些权力机关依据位阶较低的规定即实施限制失信主体人身自由、侵害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惩戒措施,给失
3、信主体及其相关第三人的基本权利造成了侵害。现代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是确立了人格权保障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权入宪”代表着我国立法、司法、行政等公共权力的运作都将践行保障公民权益的基本理念。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标志着我国依法保护民事权利将进入全新的“民法典时代”,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提供更多支撑的同时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重要文章中提出:“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
4、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样的背景下,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法治轨道,通过信用立法强化对失信主体人格权保护显得更加重要。本文拟从论证保护失信被惩戒人人格权的必要性出发,分析惩戒措施对被惩戒人及相关第三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和人格权益造成的影响,探讨失信惩戒的效果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并对失信惩戒人格权保护提出合理路径,以期对失信惩戒机制健全发展以及信用立法的丰富完善有所毗益。一、失信惩戒对被惩戒人人格权的影响(一)对自由型人格权的影响人身自由是自然人受宪法保护的最基
5、本的权利。然而,人身自由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否则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依法剥夺其自由。正如在失信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情形下,权力机关可依法对其采取影响人身自由的惩戒措施,以保护他人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我国目前的失信惩戒,设置有通过直接剥夺失信主体人身自由来实现惩戒目的的措施,如法院采取的司法拘留。此外,还存在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实现惩戒目的,比如对失信主体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等惩戒措施,这些都对失信被惩戒人的人身自由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对失信主体采取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方式,能够快速有效的实现惩戒目的,因此成为了各类惩戒主体失信惩戒工作的重点。以司
6、法执行领域为例,据最高人民法院年法院工作报告显示,全国已有万人迫于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义务,全国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万人,拘留失信被执行人万人次,限制出境万人次,同比分别上升416.3%、135.4%和54.6%,执行到位金额万亿元,与前三年相比分别增长98.5%、105.1%和71.2%。可见,将符合特定情况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联合惩戒已然成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突出问题的利器。需要明确的是,尽管限制人身自由类型的惩戒方式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对这类惩戒适用的条件和限度必须有明确的标准。一方面,国家权力对人身自由的干涉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实践中以地方性法规、行
7、政规章等作为依据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亟需矫正的。另一方面,剥夺或限制失信主体人身自由的目的应当是基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考量,它必须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任何超越这一目的的限制都是对基本权利的侵害。(二)对尊严型人格权的影响尊严型人格权是指以名誉、信用、荣誉等对权利人特定评价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失信惩戒对被惩戒人尊严型人格权的影响是全方位的。1 .被惩戒人名誉权、荣誉权名誉权是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它直接影响到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失信惩戒通过公布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来解决经济社会交往中的信息不对称,令被惩
8、戒人现时或潜在的交易伙伴、交往对象知道其失信行为的存在,从而降低其信用水平和社会评价。这种惩戒方式会对被惩戒人的名誉产生消极影响,并导致其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被拒绝交易、限制准入或受到低于其他自然人的待遇。由此可观,将惩罚内容以一定方式公开是惩罚之必要,也是实现引导和监督目的所必需。但是,过度的贬损名誉则有侵害人格尊严之嫌。与名誉权密切相关的另一个权利是荣誉权。通说认为,荣誉权是对所获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与支配的权利,具有人格权特征。根据目前的失信惩戒措施可以看出,被列入失信惩戒范围后,失信主体的荣誉权也必然受到惩戒措施的影响。然而,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具有不可侵性。荣誉权中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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