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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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工作,促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试点示范,是指在特定领域利用标准化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制定、实施标准等措施促进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产品和服务质量效益提升,探索新型标准化模式和方法,拓展新的标准化工作领域,充分发挥试点示范典型引领、辐射和带动作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组织与实施、监督与评估。第四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省
2、级标准化项目。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标准化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为了共同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充分发挥在标准体系建设、标准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协同推进省级标准化项目建设。第六条各市(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第七条省级标准化项目应当本着自愿原则,聚焦特色产业发展、引领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推进生产生活方式转变、构建现代化治理
3、体系及创新标准化工作理论、机制等需求开展,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第二章申报与立项第八条省级标准化项目的申报与立项程序包括:项目征集、项目申报、立项论证、立项公示、立项下达等环节。第九条申报的省级标准化项目原则上以市(州)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或培育的重点项目为基础。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项目保证单位一般为市(州)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联合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领域、方向、申报条件、时间和要求等。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自愿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4、。项目保证单位或联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指导工作。第十三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从省市场监管局专家库中遴选相关行业标准化专家,对申报的省级标准化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包括资料审查和质询答辩,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四条在立项论证的基础上,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省级标准化项目名单,并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立项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立项通知。第三章组织与实施第十五条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省级标准化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第十六条项目保证单位依据省级标准化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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