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担责法案》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建议(附《外国公司担责法案》中概股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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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年5月21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外国公司担责法案。普遍认为该法案是美针对瑞幸财务造假事件的持续发力。法案预计可在美国国会众议院迅速获得通过,一旦成为法律,将对我国资本市场及诸多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木文分析该法案的影响,并提出了应对建议。导语2020年5月21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外国公司担责法案。普遍认为该法案是美针对瑞幸财务造假事件的持续发力。法案预计可在美国国会众议院迅速获得通过,一旦成为法律,将对我国资本市场及诸多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木文分析该法案的影响,并提出了应对建议。2020年5月21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通过外国公司担责法案(HoldingForeignCompaniesAcco
2、untableAct,以下简称“HFCAA法案”)。普遍认为,该法案是美针对瑞幸财务造假事件的持续发力。法案预计可在美国国会众议院迅速获得通过,一旦成为法律,将对我国资本市场及诸多企业产生较大影响。对此,要冷静分析、积极应对。要抓住法案对我国影响的关键方面,深化中美上市公司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加强沟通,争取于我有利的合规环境,最大限度减轻法案对我的负面影响。同时,知己知彼,深入研究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场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提早做好安全审查、司法等应对手段储备。强化底线思维,举一反三、未雨绸缪,重视百度、阿里巴巴、腾讯(Baidu、AlibabaTencent,简称“BAT”)这类在资本市场具有“
3、系统重要性”上市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应对,提前合规自查,前瞻性地做好应对方案和政策储备。中长期看,做好自己的事是根本所在。HFCAA法案主要内容及影响FCAA法案对2002年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SOX法案)进行了修改(SOX法案又称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出大幅修订,在公司治理、会计职业监管、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HFCAA法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简称SEC)披露外国司法管辖区禁止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
4、licCompanyAccountingOversightBoard,简称PCAOB)履行SOX法案规定的审查职责的信息,并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此类上市公司名单。具体而言,因为部分上市公司的审计师在外国设有办公室,并由于外国法律法规的禁止而导致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无法对该等上市公司通过其审计师进行检查或调查,包括索要上市公司审计工作底稿,因此HFCCA法案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确定这些上市公司的名单。二是负有上述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须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文件,以证明和确认其不被外国政府拥有或不受外国政府控制。三是如果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连续3年无法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师进行检查
5、,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应禁止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在美国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如纳斯达克或纽约证交所)或任何场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如上市公司能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明,其已经聘用了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可以检查的审计师,则可恢复其股票交易。之后再次出现无法检查的情形时,该恢复立即被撤销,且导致一个新的5年禁止交易期。四是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无法检查的每一年,披露其所在国政府持股比例(不论该国政府是否对该上市公司拥有控制性的财务利益),该上市公司董事会(或上市公司运营实体)成员中属于中国共产党官员的名单,以及该上市公司章程性文件中是否包含任何中国共产党党章。HFCAA法案旨在加强对外国在美上市公司
6、的监管,其中最核心、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有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求在美上市公司接受美当局审计监管,否则将被强制退市;二是要求在美上市公司披露其是否为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深化中美上市公司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是应对HFCAA法案的重要方面据法案,针对外国政府控制或拥有的信息披露要求只适用于美监管机构无法审阅外国公司审计底稿档案的情况,主要涉及中美上市公司跨境审计监管问题。中美上市公司跨境审计监管问题由来已久。美监管机构一直质疑中概股公司的财务规范及透明度,中美资本市场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不够顺畅。虽然HFCAA法案适用于所有外国公司,但法案发起人明确指出,该法案主要针对中国。中美关于上市公司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困扰
7、源于两国立法上的冲突。根据美国SoX法案,上市公司应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底稿,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拥有定期检查在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包括查阅审计工作底稿。为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在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并提供审计底稿。而我国相关立法对此的做法是“原则禁止,个案许可”。2009年10月,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发布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明确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制作的工作底稿及相关档案应存放在境内。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审批后,通过官方
8、渠道间接向境外监管当局提供审计底稿。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177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该规定虽未完全禁止向境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但因缺乏明确的审批同意程序及具体操作规定,易被解读为实际上的禁止性规定。2013年5月,财政部、证监会与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签署了执法合作备忘录(2013备忘录),内容包括信息交流、证据协助、符合条件的审计底稿特许“出境”、美方派出观察员参与检查等。从执行情况看,基于上述备忘录的监管合作效果并不理想。2014年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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