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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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以及对相关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建筑工程安全、油气管道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
2、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其主要负
3、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港区、风景区、新区、自贸区等功能区(以下统称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并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
5、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保障机制。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教育,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完善措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预防事故。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6、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二)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三)审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方案,每半年至少组织检查1次安全生产投入使用情况;(四)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1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六)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七)组织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安全设施“三同时”)。生产经营
7、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履行下列职责:(一)牵头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其他分管部门负责人通报,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四)每季度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形势,安排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五)每年向本单位报告1次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分管或
8、者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履行下列职责:(一)每月至少组织1次分管或者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向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通报,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三)每年向本单位报告1次分管或者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计划、目标,明确本单位内部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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