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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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资产盘活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高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等规定,我们研究起草了台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部门履职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我局出台台州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台财行发2015)108号,以下简称“108号”
2、文件),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作为重点资产进行监管,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从源头预防资产出租环节腐败、防范资产流失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放管服”改革、“加大盘活存量资产力度”等新形势下,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明确管理权责、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要求,提高工作效率,有必要对108号文件进行修订。二、主要内容及政策举措办法共包含六部分二十八条内容,对适用范围、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和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一)适用范围。与108号文件相比,除了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外,还
3、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同时对干部周转房、学校公益性食堂、5G基站建设等特殊情况予以明确。增加了不得出租的情形。(二)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L明确租金价格评估和公开招租要求。房产出租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单位已制定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者已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的,可不作评估。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公开招租价格不得低于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租赁评估价。2 .明确可采用非公开方式出租的条件和限制。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对出租给市级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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